原告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認為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侵害原告作為項目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于2019年6月6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鵬、魏紅,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胡開通、慶有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訴甘孜藏族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他行政管理的其他行政行為的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川3301行初10號
判決日期:2019-08-27
法院: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確認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不作為行為違法;二、判令甘孜藏族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國資監管的法定職責,查處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公司非經招投標備案而動用國有資產進行項目招投標的違法行為;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原告系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標人”)黑牛洞銅礦井下采掘施工總承包招投標項目(以下稱“該項目”)的潛在投標人,該項目在發布第二次招標公告時,聲稱該項目由甘孜州國資委以甘國資函﹝2018﹞39號文批準建設。原告根據多年的建設工程投標經驗,認為該項目屬于“國家投標建設工程項目”,但未向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招投標準備案,涉嫌程序違法,擅自用甘國資函﹝2018﹞39號“回復”當“批復”作為依據進行公告,涉嫌欺詐行為。故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被告送達《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投訴書》,申請被告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對該項目的第二次投標進行監督核查,并叫停招投標工作?!豆こ探ㄔO項目招投標投訴書》由被告的負責人胡開通簽收。但截止本訴狀遞交之日,被告對原告的投訴和申請未作出任何反饋,且該項目第二次招投標已經結束。對此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有義務對其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監管。尤其是當招標人“偷梁換柱”,將“回復”當“批復”作為依據公告,非經招投標準備案,動用國有資產1.5億元(預算)招投標時,被告具有履行國資監管的法定職責。被告行政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嚴重侵害原告作為該項目潛在投資人的合法權益?,F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至貴院,請求確認被告未依法履行國資監管的不作為行為違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監督法定職責,對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公司非經招投標備案而動用國有資產進行項目投標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兩組證據,第一組:在四川建設網上下載的21份招標公告,其中包括本案案涉的第二次招標公告,擬證明雅礦本次招標屬于國家投資工程項目,其批準立項、核準、備案均依法屬于四川省發改委職責權限。第二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證處關于保全證據的公證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甘孜州國資委關于四川里伍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黑牛洞銅礦礦山采掘施工總承包有關事項的答復意見書》,《關于對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關于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黑牛洞銅礦礦山采掘施工總承包招標投訴的說明》,《關于撤銷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黑牛洞銅礦招標方式的通知》以支持其主張。經庭審質證被告均認為,上述證據達不到原告證明目的,招標公告不是被告機關編輯發布,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上述證據均為黑牛洞銅礦礦山采掘施工總承包招標的行為,屬于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并不能證明被告存在不作為行為,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辯稱,被告不存在不作為的違法行政行為。(甘國資委﹝2016﹞31號),因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黑牛洞銅礦井下采掘施工總承包招投標項目不屬于《甘孜州國資委關于印發出資人審批事項清單的通知》規定的審批事項,被告無權對該項目進行審批,該項目屬于公司的自主經營行為,被告并不具有原告所訴監管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被告不具有查處這類違法行為的相應職權。《甘孜州國資委關于四川里伍銅礦股份有限公司黑牛洞銅礦礦山采掘施工總承包有關事項的回復》(甘國資﹝2018﹞39號)是對請示進行回復,并非行政行為;原告訴稱是保護國有資產權利,是應該由檢察院提起檢察建議,在行政單位依然不履行責任的情況下而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故原告的主體不適格。應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甘孜藏族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第一組:《甘孜州國資委關于印發出資人審批事項清單的通知》(甘國資委﹝2016﹞31號),擬證明雅礦施工總投標項目不屬于被告審批項目的權限,第二組:《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委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7﹞19號),擬證明被告沒有履行招投標監管的相關法定職責;第三組:《四川里伍銅礦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黑牛洞銅礦礦山采掘施工總承包招標有關事項的請示》(川里司呈﹝2018﹞12號),擬證明四川里伍銅礦公司作為州國資委投資設立公司,遇重大事項,向被告州國資委請示;第四組:甘孜州國資委關于四川里伍銅礦股份有限公司黑牛洞銅礦礦山采掘施工總承包有關事項的回復》(甘國資﹝2018﹞39號),擬證明雅礦公司招標事宜,是公司內部自主經營事項,應按照公司內部程序實施,雅礦公司才是真正的招標人,被告并不具有項目立項審批責任;第五組:《邀請函》及《監督、業主簽到表》,擬證明被告州國資委于2018年11月28日參加了雅礦公司公開評選活動,被告履行了相關責任。經庭審質證、認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第3.4.5組證據不予認可。認為被告作為國資監管部門,應該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負有監管責任。本院認為,被告的上述證據均能證明國資委的法定職責及雅礦公司的招標行為屬于公司內部自主經營事項。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因原告的申請,本院依職權在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解以下證據: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黑牛洞銅礦項目立項建設批文(川發改產業﹝2011﹞1793號)、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黑牛洞銅礦屬四川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批文(川發改政策函﹝2012﹞45號)。雙方對對以上兩份文件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四川里伍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甘孜州國資委請示關于黑牛洞銅礦井下采掘施工總承包招投標項目的有關事項。甘孜州國資委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甘國資﹝2018﹞39號)回復,明確回復:一、你公司下屬企業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黑牛洞銅礦1500t/d采掘施工總承包招標事宜,屬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公司應按內部決策實施;二、你公司要按照《招投標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規規定,依法依規開展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黑牛洞銅礦1500t/d采掘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工作,公司黨委、董事會、經理層要履行好“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確保招標工作按時有序推進;三、你公司在開展黑牛洞銅礦1500t/d采掘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過程中,要進行必要的安全、環保、法律、信訪維穩等方面的分析研判,提前做好防范預案,維護好社會穩定。并與2018年11月28日上午9:30派工作人員對評標進行了現場監督。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依據招投標法相關規定,對該工程依法發布了招標公告。
還查明:被告于2019年4月22日就原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進行了答復(甘國資函﹝2019﹞28號)明確:原告應向招投標監管機構即發改部門申請信息公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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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陳敏
審判員張蕊
人民陪審員龔先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扎西青措
判決日期
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