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設備公司)訴被告廣州市番禺裕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豐鋼鐵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冶設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洪武、被告裕豐鋼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裕豐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粵0115民初1362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冶設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裕豐鋼鐵公司:1.立即支付欠付合同價款共計34834278.03元;2.立即支付違約金10779033.33元;3.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4.立即支付本案律師代理費45萬元。事實和理由:2011年1月27日,中冶設備公司與裕豐鋼鐵公司簽訂《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生產線改造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包合同”),約定由中冶設備公司以總承包方式對裕豐鋼鐵公司年產60萬噸棒材生產線進行整體改造,改造后新生產線產能達到每年100萬噸,裕豐鋼鐵公司應向中冶設備公司支付合同總價款為13750萬元。《總包合同》簽訂生效后,雙方又先后于2011年3月11日、2012年1月10日、2012年7月10日及2013年9月11日簽訂《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生產線改造工程總承包合同增補合同》(以下簡稱“增補合同”)、《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生產線改造工程總承包合同增補合同(2)》(以下簡稱“增補合同2”)、《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生產線改造工程總承包合同增補合同(3)》(以下簡稱“增補合同3”)、《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生產線改造工程總承包合同增補合同(4)》(以下簡稱“增補合同4”)四份增補合同,將《總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增加到全部生產線,價款增補到276032344.22元。中冶設備公司全面徹底履行了《總包合同》,涉案生產線改造工程項目于2012年8月25日熱負荷試車成功,隨后移交給裕豐鋼鐵公司占有和使用。該生產線經過裕豐鋼鐵公司3年多的規模生產,產品已經達到設計產量和質量并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和規范。2014年4月30日,中冶設備公司、裕豐鋼鐵公司與項目監理單位共同簽訂了《2014年4月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生產線改造工程設備性能功能及總包合同保證值項目驗收情況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各方均認可合同設備性能達到合同規定的保證值指標,項目通過竣工驗收。裕豐鋼鐵公司自合同生效后共向中冶設備公司支付了243018210元合同價款,但剩余33014134.53元一直沒有支付。此外,雙方又分別于2013年4月22日簽訂《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生產線改造工程3#飛剪前夾送輥裝置制造供貨合同》(以下簡稱“夾送輥供貨合同”),合同金額為162743.50元;于2013年7月17日簽訂《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生產線160t/h加熱爐發生爐煤氣常規燃燒改造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書》(以下簡稱“加熱爐改造合同”),合同金額為902萬元。中冶設備公司已在約定的時間內全面徹底履行上述合同,但裕豐鋼鐵公司一直沒有按合同履行,尚欠工程余款和質保金共計1820143.50元未支付。至此,裕豐鋼鐵公司在以上三份合同中共欠中冶設備公司合同款本金34834278.03元。2014年12月9日,雙方就裕豐鋼鐵公司上述欠款問題,簽訂《關于中冶設備已執行完成的裕豐鋼鐵系列項目合同付款協議》(以下簡稱“付款協議”)。《付款協議》確認裕豐鋼鐵公司共欠付中冶設備公司合同價款34834278.03元;同時,由裕豐鋼鐵公司承諾分別于2015年6月30日前和2015年12月31日前,各向中冶設備公司支付26641681.81元和8192596.20元。另外,雙方于2016年3月24日亦通過審計詢證函的形式,共同確認裕豐鋼鐵公司欠付中冶設備公司合同價款34834278.03元。中冶設備公司在庭審過程中變更其上述第2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利息13638773.21元(利息從欠款之日起計算至2016年8月25日止)。
裕豐鋼鐵公司辯稱:不同意中冶設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中冶設備公司在本案中同時主張3份合同的價款,而該3份合同為各自獨立的合同,且其中《夾送輥供貨合同》屬于買賣合同糾紛,故法院應當分案審理,而不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2.中冶設備公司未按合同的約定,延遲將涉案工程項目生產線交付裕豐鋼鐵公司進行熱負荷試車,并且因工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生產線無法實現滿負荷或半負荷運轉,而中冶設備公司對此亦未予積極解決,致使裕豐鋼鐵公司采購的鋼坯大量閑置,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中冶設備公司不但無權向裕豐鋼鐵公司主張工程款,反而應當賠償裕豐鋼鐵公司的經濟損失。3.由于中冶設備公司在總包合同中所安裝的加熱爐不符合要求,裕豐鋼鐵公司不得不與中冶設備公司簽訂《加熱爐改造合同》,對加熱爐的煙囪進行改造,合同總金額高達902萬元,該筆款項應由中冶設備公司承擔。4.從《備忘錄》可以看出,涉案工程還有待進一步驗收,而原告一直沒有提供最終驗收的資料,故涉案工程并沒有最終通過驗收,中冶設備公司亦因此無權就未經驗收的工程向裕豐鋼鐵公司主張工程款。5.裕豐鋼鐵公司已經支付絕大部分工程款,但因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且尚未有最終驗收,故而才沒有向中冶設備公司支付剩余款項。另外,中冶設備公司在另一個工程中,需向裕豐鋼鐵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廣州市裕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退還預付款650萬元,而廣州市裕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已將該筆債權轉讓給裕豐鋼鐵公司,并已向中冶設備公司發出《債權轉讓及抵消通知書》,故該650萬元應當在本案中予以扣減。綜上,裕豐鋼鐵公司就涉案工程不存在欠付中冶設備公司工程款的問題,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中冶設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27日,裕豐鋼鐵公司(業主方)與中冶設備公司(承包方)簽訂《總包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生產線改造工程總承包合同;工程建設地點為廣東廣州市番禺區魚窩頭鎮棒材廠區內;工程目的及建設內容為以將業主方目前年產60萬噸棒材生產線改造為先進的年產100萬噸帶肋鋼筋生產線為本合同目的,對業主方現狀下的鋼廠進行整體設計、改造和建設,包括廠房、基礎、設備供貨、所有公輔設施和總圖運輸等,產品鋼種:HRB335、HRB400、HRB500等;工程承包方式為工程總承包;計劃開工日期為合同生效后10日內,計劃工程施工日期為2011年6月1日,計劃負荷試車日期為2011年11月30日。合同總價款為13750萬元,具體組成為設備費8500萬元、建筑工程費3000萬元、安裝工程費1000萬元、設計、總包管理費1250萬元。其中,設計、總包管理費于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支付10%,于承包方完成主廠房改造設計土建施工圖并經業主方認可之日起20日內支付20%,于工程開工之日起20日內支付15%,于工程設備具備安裝條件時支付10%,于工程熱負荷試車前10日內支付15%,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支付10%,于工程交工合格12個月之日起20日內支付5%;設備費于主要設備開始招標之日起10日內支付5%,于主要設備完成招標并簽訂標書之日起5日內支付25%,以后款項的支付,依據工程實際進度于每月28日前均衡支付,主要設備出廠前檢驗合格并經業主方和承包方代表認可,支付到總額的80%,于工程交工之日起20日內支付15%;于工程交工合格12個月或設備到貨18個月(以先到日為計算日期)支付5%;建筑安裝費于樁基招標前10日內支付10%,于工程開工前20日內支付20%,于工程開工至安裝完畢開始試車前,每月25日承包方計量實際工程量交業主方確認后10日內支付對應工程進度款的50%,于工程設備安裝完成支付到總額的80%,于工程交工之日起20日內支付15%,于工程交工合格12個月之日起20日內支付5%。合同還約定:工程經負荷試車、完成設備功能和投入試生產的45天內,即完成工程交工;工程全線熱負荷試車30日后開始辦理竣工驗收,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業主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后28天內,承包方向業主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如果業主方不能按合同條款按期支付款項,逾期部分須按雙倍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承包方支付利息。2011年3月11日,裕豐鋼鐵公司與中冶設備公司就總承包合同達成《增補合同》,增加部分生產設備及工程的土建設計施工量,合同額增加6501萬元,合同總額變更為20251萬元,并約定付款方式與主合同相同。其后,雙方又達成《增補合同2》,將合同總額變更為263042212.80元。2012年7月10日,雙方達成《增補合同3》,就建筑工程部分增加室外雨水排水工程和室外附屬建筑工程兩項,合同額共計增加225.5萬元,合同總額變更為265297212.80元,并約定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的有關條款執行。2013年11月5日,雙方達成《增補合同4》,合同額增加10735131.42元,并約定本次為最后一個增補合同,最終合同額為276032344.22元,其中設備費160660608元、建筑安裝工程費89515055.57元、設計總包管理費25856680.65元,最終結算金額以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結算為準,并約定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的有關條款執行。
2013年5月31日,裕豐鋼鐵公司(買方)與中冶設備公司(賣方)簽訂《夾送輥供貨合同》,約定合同總價162743.50元,于合同生效后30天內付60%、于設備在加工廠組裝試車完畢后付30%、于12個月設備質保期滿后30個工作日內付10%。
《總包合同》所涉的改造工程在投入生產后,因原雙蓄熱式加熱爐工作方式導致環保異味等系列問題。為徹底解決問題,裕豐鋼鐵公司(甲方)與中冶設備公司(乙方)經協商后,決定把原雙蓄熱式加熱爐改成傳統燃燒方式加熱爐。為此,雙方于2013年7月9日簽訂《加熱爐改造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改造工程160t/h加熱爐發生爐煤氣常規燃燒改造項目;工程建設地點為廣東廣州市番禺區魚窩頭鎮棒材廠區內100萬噸棒材改造工程現場;工程總工期為合同生效之日起135個日歷時間,乙方保證在加熱爐停爐開始之后65個日歷時間內完成并具備熱負荷試車條件;合同總價款為902萬元,其中設備費820萬元、設計、總包管理費82萬元;分別于合同簽訂后10日內支付30%,于原加熱爐停爐時乙方人員和材料進場并經甲方檢驗確認后7天內付30%,于加熱爐筑爐完成準備點火烘爐時(經甲方檢驗確認后)支付20%,于加熱爐熱負荷試車出紅鋼后30天內且乙方完成圖紙等技術文件提交時付10%,于加熱爐功能考核達到《技術附件》中規定的各項指標并在生產線熱負荷試車之日起一年期滿后30日內付10%。
2014年4月14日-29日期間,由裕豐鋼鐵公司、中冶設備公司與工程監理方廣州冶金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相關技術人員和代表組成驗收小組,對涉案生產線改造工程設備性能功能及總包合同保證值項目進行驗收。同月30日,上述三方單位就驗收情況共同簽訂《備忘錄》。《備忘錄》的內容包括了:1.單體設備性能與功能驗收結果;2.對總包合同約定的生產線保證值項目的驗收說明;3.爭議解決、遺留問題整改與下一步的驗收計劃。
2014年12月9日,裕豐鋼鐵公司(業主方)、中冶設備公司(總包方)簽訂《付款協議》。雙方在《付款協議》中確認以下事實:1.《總包合同》已于2012年8月25日熱負荷試車成功后投入生產,目前該項目已經達產達標并已超過合同規定的質保期28個月;2.《加熱爐改造合同》已于2013年12月8日熱負荷試車成功后投入生產,目前已達設計產量并超過合同規定質保期1個月;3.《夾送輥供貨合同》已于2013年11月20日發貨到裕豐鋼鐵公司、2013年12月8日熱負荷試車成功后投入生產,目前已達設計產量并超過合同規定質保期1個月。以上3個合同合計為285215087.70元,中冶設備公司開票277022491.50元,已開票裕豐鋼鐵公司應付賬款26641681.81元,欠票其他應付賬款8192596.20元。目前雙方已完成應付賬款及其他應付賬款等財務對賬。另外,雙方在《付款協議》中就3個合同的債務達成下列付款協議:1.業主方承諾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對總包方應付賬款26641681.81元的支付;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總包方其他應付賬款8192596.20元的支付。2.總包方承諾在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合同規定稅種的其他應付賬款8192596.20元的開票。雙方承認廣東番禺裕豐100萬噸棒材生產線成套設備所有權在全部總包合價款付清之日前仍歸總包方所有,但由業主裕豐公司占有和使用,設備滅失和損壞的風險由業主方承擔,自前述合同款付清之日起成套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方裕豐公司,如果業主方不能按本協議規定支付總包方合同價款,總包方可以將100萬噸棒材生產線包括粗軋機列、中軋機列、精軋機列、1-3#熱飛剪、冷床區域設備及冷剪設備等依法進行處置,業主方應為總包方處置前述生產線設備提供適當的協助和配合。
2016年3月24日,中冶設備公司向裕豐鋼鐵公司發出《審計詢證函》,裕豐鋼鐵公司財務在該函中確認裕豐鋼鐵公司對中冶設備公司的應付賬款為34834278.03元。
在訴訟過程中,廣州市裕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轉讓人)與裕豐鋼鐵公司(受讓人)向中冶設備公司發出《債權轉讓及抵消通知書》,內容為:廣州市裕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冶設備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簽訂《肇慶金裕豐商品鋼筋配送基地建設工程母材生產線工程總承包合同》,并于2010年10月28日向中冶設備公司預付650萬元。后因場地問題,該工程項目取消,中冶設備公司應退還廣州市裕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650萬元預付款。廣州市裕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已將上述對中冶設備公司的650萬元債權依法轉給裕豐鋼鐵公司,以此轉讓債權相關的其他權利也一并轉讓。現廣州市裕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和裕豐鋼鐵公司聯合向中冶設備公司發出如下通知:1.請中冶設備公司自接到本債權轉讓通知之日起直接向裕豐鋼鐵公司退還650萬元及承擔相關責任;2.裕豐鋼鐵公司同時通知中冶設備公司上述受讓債權及相關權利抵銷裕豐鋼鐵公司應向中冶設備公司支付的相關金錢債務(即(2016)粵0115民初1362號案件法院最終確定裕豐鋼鐵公司應向中冶設備公司承擔的債務)。庭審中,裕豐鋼鐵公司承認該筆款項沒有經過司法確認,雙方亦未就此達成一致意見。中冶設備公司對此認為,該筆款項是其與廣州市裕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另一個合同中的預收款項,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且是否屬于到期債權尚未確定,故不同意進行抵消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市番禺裕豐鋼鐵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支付34834278.0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以26641681.81元計、自2016年1月1日起以8192596.20元計,并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至2016年8月25日止);
二、駁回原告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4165元,由原告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負擔60665元,被告廣州市番禺裕豐鋼鐵有限公司負擔223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何彤文
審判員何炎輝
人民陪審員胡大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廖活年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