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一)中經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經公司)因與被告一(反訴被告二)云南騰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騰達公司)、被告二(反訴原告)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中經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郎新中、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彤,云南騰達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海銳,中冶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濤、張振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經實業開發有限公司與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3民初571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經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一、云南騰達公司退還中經公司貨款75934260元;二、云南騰達公司支付中經公司自2015年1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欠款利息金額總額27563618.28元;三、以上貨款本息合計103497878.28元;四、中冶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五、中經公司有權行使對云南騰達公司、中冶公司出質物,即云南騰達公司、中冶公司對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應收款的質押權;六、由云南騰達公司、中冶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訴訟中,中經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一、云南騰達公司退還中經公司貨款8000.37萬元;二、云南騰達公司支付中經公司自2015年1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欠款利息金額總額27563618.28元;三、以上貨款本息合計107567318.28元;四、中冶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五、由云南騰達公司、中冶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中經公司與云南騰達公司和中冶公司因“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銅冶煉工業廢渣處理與綜合利用項目”形成了貨物買賣合同關系,約定由中經公司向中冶公司指定供貨商(即云南騰達公司)購買貨物后再轉賣給中冶公司。后因項目進展不順利且中冶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額付款給中經公司,造成中經公司貨款無法及時收回。為了解決中經公司貨款回收問題,中經公司與云南騰達公司、中冶公司及項目業主案外人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召開會議并做出《會議紀要》,約定對中經公司與中冶公司簽訂的編號ZJZY201501、中經公司與云南騰達公司簽訂的編號ZJTD2015001兩份合同做出取消處理,各方已付合同款項做退款處理。但該《會議紀要》在四方簽字蓋章生效后,云南騰達公司至今未退還任何款項。根據中經公司與中冶公司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書》,中冶公司承諾對合作項目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云南騰達公司辯稱,其已經向中經公司指定的賬戶退還全部貨款,故不應當退還貨款。
中冶公司辯稱,中經公司根據《戰略合作協議書》的約定要求中冶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首先,根據《戰略合作協議書》第六條擔保條款之約定,“甲方(中冶公司)在履行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合同出現違約情形的,乙方(中經公司)有權要求甲方以擔保物承擔損失”,該條款明確約定了僅在中冶公司有違約行為時,中經公司才能要求其以擔保物為限承擔違約責任,即中冶公司僅以《戰略合作協議書》所列的資產擔保自己一方的履約,并無為第三方提供擔保的約定。其次,《戰略合作協議》簽訂后,中冶公司與中經公司又簽訂了《購銷合同》及一系列的《采購明細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后,中冶公司均按合同約定履行己方支付貨款的義務,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反而中經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在收到預付款后從未交付過任何設備。最后,《戰略合作協議書》的簽訂主體為中冶公司與中經公司,中冶公司在擔保條款中的擔保表示僅應溯及中冶公司與中經公司的合作項目合同,本案案涉爭議起因為云南騰達公司未按照《采購明細合同(五)》(編號:ZY2015001)履行退款義務,而云南騰達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應獨立承擔責任,且采購明細合同均為背對背簽訂,不應當將云南騰達公司的違約行為歸咎于答辯人。
中冶公司向本院反訴請求:1.請求判令中經公司返還中冶公司合同款4180萬元;2.請求判令中經公司支付中冶公司違約金4073.1546萬元(以4180萬元為基數,從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現暫計至2020年10月26日);3.本案訴訟費由中經公司、云南騰達公司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中冶公司(甲方)與中經公司(乙方)于2013年10月8日簽訂了編號為ZJZY201301的《購銷協議》,約定乙方按甲方的需求,負責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銅冶煉工業廢渣處理與綜合利用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生產線建設所需設備及工程材料的采購,并以先貨后款的賒銷方式保證本生產線設備及材料供應。中冶公司按《采購明細合同》的約定向中經公司支付保證金、貨款。在履行《購銷協議》過程中,中冶公司與中經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簽訂了《采購明細合同(五)》(編號:ZJZY201501),約定中冶公司(甲方)向中經公司(乙方)采購項目項下的部分設備(明細見合同附件),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8280.37萬元,供貨商為云南騰達公司。乙方應于2015年7月15日前完成標的設備的交付義務。乙方自收到甲方4000萬元預付款之日起開始采購標的設備。甲方自乙方向供貨商全額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余款支付給乙方。合同簽訂后,中冶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中經公司支付了預付款4000萬元,又于2015年8月7日向中經公司付款144萬元,8月11日向中經公司付款36萬元,然而中經公司始終卻未按《采購明細合同(五)》約定交付設備。后由于環評對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做了局部調整,造成了項目處于較長時間的停滯狀態。2017年12月12日,中冶公司、中經公司、云南騰達公司與項目業主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共同開會并做出《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約定各方一致同意對合同五項下購銷合同(ZJZY201501、ZJTD201501)做取消處理,該合同項下各方按合同已支付的款項做相應的退款處理。該會議紀要內容涉及各方之間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約定,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具體明確,具有可執行性,各方簽署后應遵照執行?!稌h紀要》簽訂至今中經公司長期占用中冶公司資金拒不退還的行為已給中冶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其占用期間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向中冶公司支付違約金。綜上所述,基于中經公司的違約行為,給中冶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故中冶公司提起反訴,望判如所請。
中經公司就反訴辯稱,中冶公司反訴請求與事實不符。合同的購買方的選擇及物品質量和中經公司無關。中經公司僅僅是負責提供資金。對于合同和誰簽、交貨與中經公司無關。中冶公司為了讓中經公司出資金,在多個文件中都簽署了需要保證責任的內容。中冶公司支付的并不是預付款,而是保證金,是為了讓中經公司放心,故反訴請求與事實不符,請求駁回中冶公司的反訴請求。
云南騰達公司就反訴辯稱,反訴請求沒有針對云南騰達公司的請求,與云南騰達公司無關,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9月25日,中冶公司(甲方)與中經公司(乙方)簽訂《戰略合作協議書》,約定:“第二條合作內容甲乙方憑借各自的優勢,就雙方確定合作的具體項目,甲方提供技術及研發能力支持,乙方以其資金優勢保障生產線的建設并以其市場優勢推廣甲方產品及購進甲方所需設備及原材料等。第三條合作期限本協議合作期限為5年,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本協議到期后未履行完畢的合作項目至繼續履行完畢之日止……第六條擔保條款為切實保障合作目的的實現,甲方提供其所有的資產作為履行本協議及項下合作項目合同的擔保,擔保物清單見附件。甲方在履行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合同出現違約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擔保物承擔其損失?!?2013年9月29日,中經公司(甲方)與云南騰達公司(乙方)簽訂《采購合同》,約定:“鑒于甲方與中冶公司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確定由甲方采購選礦、冶煉及加氣混凝土等設備及工程材料供應設備院,且設備院制定乙方為上述設備及工程材料的國內供貨商……第一條合作內容甲方向乙方采購設備院生產線建設所需設備及工程材料,具體規格見附件一。第二條合作方式1.甲方按雙方及設備院確定的采購設備及材料清單并結合生產線建設工程進度分批向乙方采購。3.甲方應在收到設備院每筆《采購明細》保證金后,按《采購明細》中甲乙雙方約定總金額的百分之九十向乙方支付貨款、開具銀行承兌匯票或國內信用證。4.乙方自收到貨款、銀行承兌匯票或國內信用證后,應按照清單向甲方供貨。甲方及設備院應按《采購明細》的約定前往指定地點驗貨、提貨,并向乙方出具驗收報告和財務結算書……第七條違約責任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由此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2013年10月8日,中冶公司(甲方)與中經公司(乙方)簽訂《購銷協議》,約定:“基于上述《戰略合作協議書》,甲方與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簽訂了《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銅冶煉工業廢渣處理與綜合利用項目合同》(以下簡稱項目合同)。甲方為確保合同的履行,向甲方及業主指定的國內供貨商(以下簡稱供貨商)采購上述設備及工程材料事宜……第一條業務范圍國內采購業務:乙方按甲方的需求,負責該合同生產線建設所需設備及工程材料的采購,并以先貨后款的賒銷方式保證本生產線設備及材料供應……第二條國內采購業務3.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單筆國內采購業務不少于總額百分之五十的保證金,具體數額于采購明細合同中約定。4.乙方收取的保證金作為采購明細合同的預付款……第四條甲方之權利義務1.甲方應按單筆《采購明細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保證金、貨款……第五條乙方之權利義務1.乙方應按照單筆《買賣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保證金、貨款……第七條違約責任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或任何一單筆《采購明細合同》的約定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由此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第九條合同結構本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書》項下云南廢渣處理項目之國內采購業務之購銷總協議。于本協議項下,每單筆《采購明細合同》明確各方具體權利義務?!?2013年11月8日,中冶公司(甲方)作為出質人、中經公司(乙方)作為質權人與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丙方)作為應收賬款債務人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協議》,約定:“為確保主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將《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銅冶煉工業廢渣處理與綜合利用項目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質押給乙方……被擔保的債權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賒銷債權,期限自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止……第二條質押內容1.本質押項下的權利為:甲方根據銅冶煉工業廢渣處理與綜合利用項目合同對丙方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債權,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工程款、設計費,應收賬款具體金額為人民幣39190萬元整(按實際發生確定)。2.質物名稱為:甲方對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應收賬款,本協議設定的質權為1億元人民幣的最高額質權……第四條1.質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止。2.本協議簽訂后,乙方負責辦理質押登記,其他各方應全力配合乙方辦理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事項,三方同意質押登記期限為五年……第八條質權的實現本合同簽訂后,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并從取得的應收賬款中優先受償:2.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甲方未依約履行或全部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2015年1月19日,中經公司(甲方)與云南騰達公司(乙方)簽訂《采購明細合同(五)》(編號:ZJTD2015001),約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購《云南銅渣處理與綜合利用項目》所需設備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一、產品名稱、數量、單價、總金額產品名稱:詳見合同附件1《云南銅渣處理與綜合利用項目設備明細表》(以下簡稱附件1)。型號規格及數量:均以附件1中各設備規定的型號和數量為準,如有調整以雙方認可的書面協議為準。合同價格:設備單價以附件1中的價格明細為準,本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8000.37萬元……交貨日期:乙方應于2015年7月15日前全部完成附件1中設備的交付義務,可根據工程進度分批交貨……3.6貨款的結算及支付方式甲方自收到中冶公司人民幣4000萬元保證金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出具6個月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8000萬元;余款最遲在甲方付款之日后六個月內付清……甲方支付貨款后,如乙方未按采購合同及本明細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標準供貨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供貨部分或不合格供貨部分金額的0.5%計算違約金,并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同日,中冶公司(甲方)與中經公司(乙方)簽訂《采購明細合同(五)》(編號:ZJZY201501),約定:“就甲方向乙方采購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銅渣處理與綜合利用項目設備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一、產品名稱、數量、單價、總金額產品名稱:詳見合同附件1《云南銅渣處理與綜合利用項目設備明細表》(以下簡稱附件1)。型號規格及數量:均以附件1中各設備規定的型號和數量為準,如有調整以雙方認可的書面協議為準。合同價格:設備單價以附件1中的價格明細為準,本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8280.37萬元……交貨日期:乙方應于2015年7月15日前全部完成附件。供貨商:由甲方指定為云南騰達公司……乙方應于2015年7月15日前全部完成附件1中設備的交付義務,可根據工程進度分批交貨……3.6貨款的結算及支付方式(1)乙方自收到甲方4000萬元預付款之日起開始采購附件1中的設備;(2)甲方自乙方向供貨商全額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將余款支付給乙方……四、違約責任1.如果甲方未按《購銷協議》及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未付部分貨款的0.5%計算違約金,并賠償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2.甲方支付預付款后,如乙方未按《購銷協議》及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標準供貨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供貨部分或不合格供貨部分金額的0.5%計算違約金,并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上述合同簽訂后,中經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云南騰達公司支付第一筆款項8000萬元,于2015年1月28日支付第二筆款項3700元,共計8000.37萬元。中冶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中經公司支付4000萬元,于2015年8月7日支付144萬元,于2015年8月11日支付了36萬元,共計4180萬元。但就中冶公司支付上述款項的性質,各方存在爭議。中冶公司認為依據合同的約定,該筆款項系預付款,中經公司主張該筆款項系保證金。
2017年12月12日,中經公司、中冶公司、云南騰達公司與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簽訂《會議紀要》。該《會議紀要》載明:“會議主要內容:1.參會四方單位代表首先就《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銅冶煉工業廢渣處理與綜合利用項目》執行情況做了充分交流,對目前已執行的五個相關設備訂貨合同逐一進行了核對。經核對,各方賬面對相關合同的款項收付確認無誤。2.由于環評要求對項目的總體設計方案做了局部調整,造成了項目處于較長時間停滯狀態,現該項目已經重新啟動。3.經云南鈺和工貿有限公司確認同意,并由中冶公司、中經公司及云南騰達公司共同協商后,同意對合同五項下相關購銷合同(編號:ZJZY201501,ZJTD2015001)做取消處理,該合同項下各方按合同已支付的款項做相應的退款處理。關于中經公司在此合同項下由于資金占用產生的相關補償,待全部合同清算時做最終處理。”庭審中,中冶公司、中經公司、云南騰達公司均認可《會議紀要》所約定的“取消處理”為解除合同。
庭審中,中經公司、中冶公司認可在簽訂總的《購銷協議》后,陸續簽訂五份《采購明細合同》,中經公司、云南騰達公司認可在簽訂總的《采購合同》后,陸續簽訂五份《采購明細合同》。各方均認可,上述合同中《采購明細合同(三)》已經履行完畢,《采購明細合同(一)》與《采購明細合同(四)》未履行完畢,《采購明細合同(二)》與《采購明細合同(五)》作了取消處理。中經公司與中冶公司認可雙方就《采購明細合同(一)》與《采購明細合同(四)》存在糾紛,尚在審理過程中。各方均認可案涉項目已經暫停,《會議紀要》所取消的兩份《采購明細合同(五)》項下的貨物均未實際交付。中經公司主張因案涉項目暫停,故依據《會議紀要》要求退款,其訴請的8000余萬元貨款系其與云南騰達公司簽訂《采購明細合同(五)》項下的貨款。
就中經公司與云南騰達公司簽訂的《采購明細合同(五)》的退款情況,云南騰達公司主張其與中經公司只存在采購合同關系,不存在其他經濟往來,只有《采購明細合同(二)》與《采購明細合同(五)》存在退款,《采購明細合同(二)》退款6000余萬元,《采購明細合同(五)》退款8000余萬元。其已向中經公司共退款141211875元,包括本案中經公司所主張的8000余萬元貨款。對此云南騰達公司提交了銀行付款憑證、付款委托書等證據加以佐證。中經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主張上述款項發生在《會議紀要》簽訂前,屬于周轉資金和短期借款,并非案涉貨款。對此中經公司提交了銀行轉賬憑證、付款委托書加以佐證。付款委托書上均出現“可作為調整往來款項,但不計入云南騰達公司最終實際欠款”或“此款項作為中經公司調整三方協議書的賬目”等字樣。就該筆款項為何發生在《會議紀要》簽訂之前,騰達公司解釋,因《采購明細合同(五)》早就未履行,所以能退的就盡量退了,后續的《會議紀要》是為了完善手續。
另查,2017年11月15日,中經公司由原名稱中經實業開發公司更名為現名稱。
以上事實,有《戰略合作協議書》、《采購合同》、《購銷協議》、《應收賬款質押協議》、《采購明細合同(五)》、《會議紀要》、記賬憑證、銀行轉賬回單、付款委托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云南騰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中經實業開發有限公司返還貨款8000.37萬元;
二、中經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返還貨款4180萬元;
三、中經實業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補償(以4180萬為基數,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駁回中經實業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579636.59元,由中經實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37818.09元(已交納),由云南騰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41818.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反訴案件受理費454457.73元,由中經實業開發有限公司負擔2541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負擔200307.73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高貴
審判員鄧青菁
審判員張清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謝薇
書記員陳昭希
書記員張旭燃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