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738號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武漢市亞克流體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被執行人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接到執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武漢市亞克流體設備有限公司等仲裁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3執355號
判決日期:2021-03-18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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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2738號裁決確定的被執行人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應支付的款項。
二、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應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遲延履行利息。
三、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應負擔的申請執行費以及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則依法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北京中冶設備研究設計總院有限公司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寧群
審判員徐輝
審判員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郭懷希
判決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