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定軍與被告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黎定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韋、許雅靜,被告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顯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黎定軍與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3民初10629號
判決日期:2021-08-20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違約金207234.17元(以房屋總價款745983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從2015年6月28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4月17日);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公告費、郵寄送達等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1.被告未如期辦證是因政府規劃調整導致,上述政府規劃調整屬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被告依法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涉案拆遷安置項目屬被告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民生項目,并未從中獲取任何收益,但該項目顯著改善了原告的居住條件,且逾期辦證并未給原告造成實質性的經濟損失,從公平原則出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3.本案逾期辦證的行為發生于2015年6月28日,原告自2015年6月28日就已經明確知曉被告未如期辦證的事實,但其在5年后未向被告主張任何權利,原告訴求已過訴訟時效;4.不動產權證書延遲未辦理并未給原告造成相關損失;5.原告與被告是在2018年3月20號簽訂的涉案協議,其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被告作為甲方(拆遷人)、原告作為乙方(被拆遷人),雙方簽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如下協議:被拆遷房屋位于長沙市天心區××路××號;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由甲方提供天心區木蓮西路187號天天向上家園2、3、4棟2001房對乙方進行安置;被拆遷人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安置房價格經結算差價為221811元,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甲方應當在2013年6月28日前將驗收合格的安置房交付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負責在2015年6月28日前辦理好該安置房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交給乙方;乙方須于2013年12月31日以前將該被拆遷房屋騰空交甲方驗收,由甲方辦理產權注銷手續;甲方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按逾期時間支付乙方相當于安置房價格萬分之二每天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雙方還約定了其他合同權利義務。原告確認被告于2013年向其交付了案涉安置房屋。原告陳述原告的父親與被告早就簽訂了安置協議,后因辦理過戶需要,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補簽了案涉合同。2019年4月17日,案涉安置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
另查明,2017年2月27日,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城市建設處出具關于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有關問題的協調意見備忘錄,載明“天心區友誼路176號地塊含8棟286戶中鐵十二局第七工程公司職工房改房和單位公房,以及該公司辦公樓和街道辦事處辦公用房。2011年,該公司與地塊內278戶住戶達成協議采取先安置后拆遷的模式將職工搬遷至地塊北側天天向上商品房小區(小區開發商系該公司下屬子公司),余下8戶尚未簽約。2015年,該公司與天心區順之安棚改公司達成協議,由該公司實際出資,順之安棚改公司具體進行棚改征收,地塊內被征收職工收到補償款后再交付天天向上商品房購房款,該公司在土地拆遷騰地后參加競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商業開發以彌補職工房屋征收的虧損。在2014-2015年修改《長沙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該地塊用地性質由住宅用地調整為中小學用地,該公司提出兩種方案,一是由政府出資實施棚改,將其協議征收成本進行結算后支付;二是將該地塊用地性質調整為住宅用地,該公司參與土地競拍并進行商業開發。”2018年1月12日,被告作為被征收人、長沙市天心區城市房屋征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作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長沙市天心區青園街道辦事處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就長沙市天心區友誼路176號地塊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有關事宜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2018年2月14日,長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出具關于同意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棚改項目立項的批復,載明“同意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納入全市棚戶區改造范圍?!?018年5月,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政府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出具關于支持解除天天向上家園棚改安置房購房限制的函,載明“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棚戶區改造項目于2018年經市棚改辦批準立項,目前已完成所有住戶的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安置房房源全部位于我區××路××號××房××棟××棟××樓,共計256套,建筑面積約29694平方米(見附件)。目前,上述棚改安置房已于2013年8月竣工驗收合格,于2014年6月辦理初始登記證。我區擬在近期組織已經預選上述棚改安置房的被拆遷人與建設單位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推進該項工作順利開展,懇請貴中心批準我區提供的棚改安置房房源信息明細表并解除上述棚改安置房購房限制。”
還查明,天天向上家園項目2、3、4棟和1、5、6棟及裙樓于2013年8月竣工驗收合格,部分房屋的產權登記時間為2014年9月。2017年9月,長沙市開始實行限購政策。
還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向長沙市天心區棚戶區改造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提交報告,請求將友誼路中段棚戶區改造列入棚改項目進行改造。2014年6月8日,被告向長沙市天心區政府提交報告,請求對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棚戶區進行改造。2016年1月8日,被告下設公司湖南華鐵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向長沙順之安棚戶區改造投資有限公司提交關于請求加快推進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棚改工作的函,載明“2015年項目棚改立項后,因用地性質發生變化,后續開發方案難以確定,項目棚改工作暫緩了一段時間。新的一年已經到來,為維護待征收房屋區居民的安定,特請求貴公司加快推進該項目棚改工作”。2016年,被告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政府提交關于請求加快推進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棚改工作的報告。2017年2月22日,被告向長沙市人民政府提交關于加快推進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改造項目開發的請示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黎定軍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408元,由原告黎定軍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永進
人民陪審員周覺軍
人民陪審員孫樹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段琴
代理書記員任艷輝
判決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