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呂亞儒于2021年4月2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對已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司法確認,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李石江依法予以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03民特420號
判決日期:2021-08-16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申請人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呂亞儒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于2021年4月26日經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員鄒德強主持調解,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確認:申請人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呂亞儒因承建“張家界武陵山大道景區段項目經理部八工區”項目,共應向申請人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維修費、丟失賠償費1717697.74元。截至2021年4月1日,尚欠上述費用441843.11元,以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43733.48元、律師費44184元;
二、申請人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棄逾期付款違約金143733.48元、律師費44184元,僅要求申請人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呂亞儒支付租金等費用441843.11元;就該441843.11元,申請人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呂亞儒自愿于2021年6月18日前支付至申請人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賬戶(戶名: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華鐵工程材料設備部;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天心支行;賬號:4300××××6651);
三、如申請人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呂亞儒未按上述第二條約定按時足額履行付款義務,則申請人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有權要求申請人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呂亞儒立即將第一條中的全部款項支付完畢,并有權要求申請人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逾期付款違約金。
四、雙方就本案所涉債權債務關系再無其他爭議。
雙方自愿向天心區人民法院申請調解,并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訴前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判決結果
申請人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呂亞儒達成的調解協議合法有效。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確認的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裁定書自即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李石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悅
書記員鄧嘉鑫
判決日期
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