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林利與被告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林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威,被告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曾俊、柯海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謝林利與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3民初8776號
判決日期:2021-08-05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謝林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違約金73516.19元(以房屋總價款319635.64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從2015年6月29日起暫計算至2018年8月22日);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10月2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被告提供位于長沙市天心區××路××號××棟××號房屋對原告進行安置。被告未按合同約定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屬于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要點:1、原告原拆遷房屋所在地塊因政府調規于2018年2月才正式立項納入棚改范圍,因相關的征收手續未辦完,被告無法按照產權調換方式為原告辦理不動產權證,且原告也未按照協議約定騰退房屋給被告,故被告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2、被告并不是雙方簽訂的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的合法拆遷主體,故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協議;3、原告訴求已過訴訟時效;4、不動產權證書延遲未辦理并未給原告造成相關損失。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作為甲方(拆遷人)、原告作為乙方(被拆遷人),雙方簽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雙方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如下協議,被拆遷房屋位于長沙市天心區××路××號;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由甲方提供天心區木蓮西路187號天天向上家園××棟××房對乙方進行安置;被拆遷人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安置房價格經結算差價為3890元;甲方應當在2013年6月28日前將驗收合格的安置房交付乙方使用,并由甲方負責在2015年6月28日前辦理好該安置房的房地產權屬證書交給乙方;乙方須于2013年12月31日以前將該被拆遷房屋騰空交甲方驗收,由甲方辦理產權注銷手續;甲方逾期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按逾期時間支付乙方相當于安置房價格萬分之二每天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雙方還約定了其他合同權利義務。原告確認被告于2013年向其交付了案涉安置房屋。2018年8月22日,案涉安置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原告陳述其于2013年年底將被拆遷房屋交付給了被告;被告則陳述原告直至2015年1月11日才將被拆遷房屋交付給被告并提交了一份案外人譚玉香的交房承諾書復印件予以佐證。
另查明,2017年2月27日,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城市建設處出具關于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有關問題的協調意見備忘錄,載明“天心區友誼路176號地塊含8棟286戶中鐵十二局第七工程公司職工房改房和單位公房,以及該公司辦公樓和街道辦事處辦公用房。2011年,該公司與地塊內278戶住戶達成協議采取先安置后拆遷的模式將職工搬遷至地塊北側天天向上商品房小區(小區開發商系該公司下屬子公司),余下8戶尚未簽約。2015年,該公司與天心區順之安棚改公司達成協議,由該公司實際出資,順之安棚改公司具體進行棚改征收,地塊內被征收職工收到補償款后再交付天天向上商品房購房款,該公司在土地拆遷騰地后參加競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商業開發以彌補職工房屋征收的虧損。在2014-2015年修改《長沙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該地塊用地性質由住宅用地調整為中小學用地,該公司提出兩種方案,一是由政府出資實施棚改,將其協議征收成本進行結算后支付;二是將該地塊用地性質調整為住宅用地,該公司參與土地競拍并進行商業開發。”2018年1月12日,被告作為被征收人、長沙市天心區城市房屋征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作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長沙市天心區青園街道辦事處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就長沙市天心區友誼路176號地塊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有關事宜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2018年2月14日,長沙市安居工程和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出具關于同意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棚改項目立項的批復,載明“同意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納入全市棚戶區改造范圍。”2018年5月,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政府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出具關于支持解除天天向上家園棚改安置房購房限制的函,載明“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棚戶區改造項目于2018年經市棚改辦批準立項,目前已完成所有住戶的拆遷安置補償工作,安置房房源全部位于我區××路××號××房××棟××棟××樓,共計256套,建筑面積約29694平方米(見附件)。目前,上述棚改安置房已于2013年8月竣工驗收合格,于2014年6月辦理初始登記證。我區擬在近期組織已經預選上述棚改安置房的被拆遷人與建設單位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推進該項工作順利開展,懇請貴中心批準我區提供的棚改安置房房源信息明細表并解除上述棚改安置房購房限制。”
又查明,天天向上家園項目2、3、4棟和1、5、6棟及裙樓于2013年8月竣工驗收合格,部分房屋的產權登記時間為2014年9月。2017年9月,長沙市開始實行限購政策。
還查明,2013年12月16日,被告向長沙市天心區棚戶區改造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提交報告,請求將友誼路中段棚戶區改造列入棚改項目進行改造。2014年6月8日,被告向長沙市天心區政府提交報告,請求對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棚戶區進行改造。2016年1月8日,被告下設公司湖南華鐵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向長沙順之安棚戶區改造投資有限公司提交關于請求加快推進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棚改工作的函,載明“2015年項目棚改立項后,因用地性質發生變化,后續開發方案難以確定,項目棚改工作暫緩了一段時間。新的一年已經到來,為維護待征收房屋區居民的安定,特請求貴公司加快推進該項目棚改工作”。2016年,被告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政府提交關于請求加快推進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棚改工作的報告。2017年2月22日,被告向長沙市人民政府提交關于加快推進天心區友誼路176號(中鐵十二局)地塊改造項目開發的請示。
以上事實,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動產權證、發票、備忘錄復印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復印件、批復復印件、函復印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書復印件、報告復印件、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謝林利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謝林利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廖龍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艾
代理書記員楊健
判決日期
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