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宏偉、周彬與被告胡偉、李進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時,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義峰、被告胡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威力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時,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義峰、被告胡偉、李進京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威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宏偉、周彬等與胡偉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624民初1114號
判決日期:2019-06-25
法院:河南省沈丘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劉宏偉、周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21944.9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2月9日,二原告同二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由二原告承包二被告發包的沈丘縣白集一中教師公寓3號、4號、5號樓,合同對承包方式、價款結算等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現該工程早已施工完畢并投入使用,但二被告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義務,現經核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321944.9元。綜上所述,二被告長期拖欠工程款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特依據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胡偉、李進京辯稱,1.該案已經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應依法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時間為2012年2月9日,而依據胡偉與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公司簽訂的內部工程承包及安全合同,竣工日期為2012年8月31日,工期歷時180日。在胡偉、李進京將勞務轉包給二原告施工后,二原告在工程結束后,一直未因工程問題向二被告主張過任何權利;2.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應為無效合同。該項目業主單位為河南山靈置業公司,總包單位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公司,胡偉與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公司簽訂的內部工程承包及安全合同后,胡偉、李進京又與二原告簽訂勞務轉包合同,本案中,二被告無任何建筑、建設資質,僅為自然人,二原告亦無勞務分包資質,應認定為無效合同;3.二原告實際施工后所承建的工程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條件,未經過業主單位驗收。合同雖然無效,但二原告實際進行了施工,二被告也實際向二原告支付了工程款項,現該工程因二原告未按照業主單位設計圖紙施工,致使業主單位不與二被告進行結算,致使項目工程未被業主單位驗收,至今仍有70%的房產無法出售,已經出售的房屋大部分未全額支付房款,二被告對該項目工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4.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實。二原告在實際施工的過程中,因工程進度等原因,在工程結束前,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團公司便與二被告解除了合同關系,解除后該項目仍有二原告施工,只是未再簽訂任何施工合同,但支付款項部分是由業主單位山靈公司支付,已與二被告無關;5.該項目勞務部分并非全部由二原告完成。二被告與山靈公司解除合同發生在2012年6月2日,說明該工程和二被告沒有任何關系了,二被告撤場后,二原告直接與山靈公司的高來安對接,由山靈公司的高來安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時,部分工程亦有其他施工班組建設,故該項目并非全部由二原告完成。
綜上,二原告的訴請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即使存在拖欠行為,也與二被告無關,二原告應向后期實際對接的業主單位主張權利,請求依法駁回二原告對二被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依法進行了證據審查和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2月9日,被告胡偉、李進京作為發包方(甲方),原告周彬、劉宏偉作為承包方(乙方)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沈丘縣白集一中教師公寓3#、4#、5#樓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工程承包價格每平方米220元,按有關規范計算建筑面積并累計計算工程總價。付款方式為:(1)完成第一棟樓三層結構付款20萬元,完成第二棟樓三層結構付款20萬元,完成第三棟樓三層結構付款20萬元;(2)完成第一棟樓五層結構付款25萬元,完成第二棟樓五層結構付款25萬元,完成第三棟樓五層結構付款25萬元;(3)完成第一棟樓內外墻粉刷付款30萬元,完成第二棟樓內外墻粉刷付款30萬元,完成第三棟樓內外墻粉刷付款30萬元;(4)剩余款項待交工后,扣除本合同總造價的3%作為維修基金,剩余款項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工期隨甲方主合同工期,質保期為壹年。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為被告施工建房,并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承包工程,案涉建設工程竣工后,已交付給被告,被告已接受該工程并實際使用。現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290487元,后雙方就剩余工程款未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為此引發糾紛。
另查明:1.2019年4月24日,本院委托河南百瑞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劉宏偉、周彬所承包施工的“沈丘縣白集一中教師公寓3#、4#、5#樓”項目工程實際工程量進行鑒定,該機構作出百瑞造鑒字(2019)第11號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3#樓建筑面積為3637.35㎡、4#樓建筑面積為3637.35㎡、5#樓建筑面積為3637.35㎡,合計10912.05㎡。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用25000元。
2.原告劉宏偉、周彬與被告胡偉、李進京均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
判決結果
一、被告胡偉、李進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劉宏偉、周彬工程款111016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11月23日起支付至工程款結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劉宏偉、周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69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25000元,合計46698元,由原告劉宏偉、周彬負擔2675元,被告胡偉、李進京負擔440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曉偉
人民陪審員馬紅旗
人民陪審員王炳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徐陽陽
判決日期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