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陳橋建設公司)與被告石嘴山市惠農區星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州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橋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被告星州房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1、李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與石嘴山市惠農區星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205民初784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石嘴山市惠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橋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星州房地產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60833.9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星州房地產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1日,陳橋建設公司與星州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陳橋建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工程,工程驗收合格,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值為850833.91元,星州房地產公司向陳橋建設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90000元,尚欠工程款260833.91元。經陳橋建設公司多次催要,星州房地產公司至今未予支付。故陳橋建設公司訴至法院。
星州房地產公司辯稱,涉案工程實際管理單位為惠農區自然資源局,因陳橋建設公司在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拆卸其施工水泵中的主要零件,造成樹木越冬大面積死亡,自然資源局要求在竣工結算時應扣除死亡樹木造成的損失,所以沒有在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上簽字。星州房地產公司支付了陳橋建設公司工程是598000元。
陳橋建設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星州房地產公司進行了質證:
證據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復印件與原件核實),證明:陳橋建設公司與星州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活是陳橋建設公司干的事實。星州房地產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星州房地產公司僅是合同的簽訂方,涉案工程實際監管單位為石嘴山市惠農區自然資源局,同時根據協議第125頁,陳橋建設公司對涉案工程有兩年的缺陷保證責任;
證據二,造價咨詢報告書一份(復印件與原件核實)、專用發票一張金額60000元(復印件與原件核實),證明:該證據中不包括石嘴山市惠農區自然資源局電力費用這部分,不包括的費用為43874.52元。石嘴山市惠農區自然資源局讓陳橋建設公司從850000元工程款中給石嘴山市通順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付60000元電力費用的事實。星州房地產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850833.91元工程款中包含高壓電施工費43874.52元,同時結算中的工程簽訂單電力部分也加蓋了陳橋建設公司的印章,結算時電力費用也含在總的工程結算中。陳橋建設公司起訴時也是將電力費主張在訴訟請求中。
星州房地產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陳橋建設公司進行了質證:
惠自然資源函字(2020)101號惠農區自然資源局關于惠農區紅果子片區110國道主干線道路環境綜合整治項目九標段施工問題反饋的函,證據來源:石嘴山市惠農區自然資源局,證明:涉案工程監管單位向星州房地產公司出具函件要求在工程結算時扣除因陳橋建設公司原因造成越冬林樹木死亡的損失。結合陳橋建設公司提交的證據二里涉及的工程結算里面所有工程量簽證,都是石嘴山市惠農區自然資源局監管并簽字蓋章,因石嘴山市惠農區自然資源局向星州房地產公司出具了上述函件,所以星州房地產公司未向陳橋建設公司支付下欠款費用的事實。陳橋建設公司對該證據提出:該函件中所說的三方簽訂的協議不正確,實際是六方簽訂的協議,六方分別是:惠農區審計局、寧夏鴻建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星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寧夏鵬程飛建設咨詢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農區自然資源局。當時達成協議,讓陳橋建設公司先給石嘴山市通順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付60000元,再給陳橋建設公司簽字蓋章。
本院對陳橋建設公司、星州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證據分析認證如下:
對陳橋建設公司提供的證據1,星州房地產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2所證明的目的,經核實,該證據中包含陳橋建設公司與石嘴山市通順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的高壓電施工費43874.52元,本院予以采信。
對星州房地產公司提供的證據,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該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系另一個法律關系與本案并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日,陳橋建設公司與星州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惠農區紅果子片區110國道主干線道路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施工九段。承包范圍:本標段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規定的全部內容施工。竣工日期為2019年4月25日。合同價為985609.84元。工程質量保修期為2年,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合同簽訂后,陳橋建設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工程,工程驗收合格,并于2020年10月14日進行了審核,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值為850833.91元。星州房地產公司向陳橋建設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98000元,下欠工程款252833.91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陳橋建設公司與石嘴山市通順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供電線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工程名稱為惠農區自然資源管理局80KVA箱變安轉工程,承包方范圍:包工、包料。由石嘴山市通順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在合同書簽字蓋章,陳橋建設公司未簽字蓋章。該“80KVA箱變安轉工程”陳橋建設公司認可由石嘴山市通順達電力安裝有限公司施工,并將該工程款43874.52元包含在工程結算審核定案值為850833.91元中
判決結果
被告石嘴山市惠農區星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252833.91元。
如果被告石嘴山市惠農區星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12.5元,減半收取2606.25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60元,被告石嘴山市惠農區星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2546.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憑本判決書到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逾期則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判決生效后,如一方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書內容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應在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楊連成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徐楠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