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談某與被告凌某、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陳橋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談某、被告凌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1、被告陳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談某與凌某、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寧0221民初1184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平羅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談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542.64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凌某承攬陳橋公司建設的××縣土建及水暖安裝工程。2012年7月6日,談某和凌某簽訂《工程合同書》,談某分包室內水暖工程,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59元,工程面積為4254.96平方米,工程總造價為251042.64元;工程達到竣工條件后,凌某(甲方)支付談某(乙方)全部工程款項(不包含稅金)。工程經雙方驗收,交付使用9年,自2013年至2018年凌某先后三次支付談某工程款121500元,陳橋公司向談某支付工程款40000元。截止2021年2月,仍有工程款89542.64元沒有支付,談某多次向凌某和陳橋公司催要,至今未付。引起本案訴訟。
被告凌某辯稱,針對原告就東方明珠C區經濟適用房16號樓水暖安裝的事實沒有異議,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書約定,原告施工的內容包含圖紙中全部的內容,而本案實際施工過程中,由于政府的要求,被告陳橋公司將水暖工程中涉及的熱量表購買和安裝收回,由公司統一進行購買和安裝,每戶為1160元,上述的施工內容原告并未實際完成,上述款項應當從工程款中予以扣減。雙方簽訂的工程合同中約定,其施工的范圍包含16號樓設計圖紙的全部內容,雙方約定每平方米59元,也包含施工圖紙水暖部分的全部內容。就水暖部分熱量表的價款已經由陳橋公司在總的工程承包款中予以扣減,而原告并未實際實施,上述款項也應當予以扣減。原告在施工過程中按照雙方約定系包工包料,但實際施工中除熱量表外其使用的苯板也是由被告凌某向提供廠家進行的付款,共計15361元,上述款項應當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告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住戶損失,被告凌某作為承包人向住戶賠償了8000元也應當從工程款中扣除。原告訴請中的下剩工程款與客觀事實不符,具體數額在出示證據中予以說明。通過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凌某最后一筆付款時間為2016年9月30日,涉案的工程已經于2013年底竣工,依據合同的約定原告于202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陳橋公司辯稱,本公司與原告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地關系,也沒有向原告支付款項的義務。原告訴狀中稱僅是室內水暖工部分施工內容,根據法律規定,原告不屬于實際施工人的身份,所以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向陳橋公司主張權利。自2013年工程完工后,原告從沒有向本公司主張過該部分款項,所以其現在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陳橋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7月6日,談某與凌某簽訂《工程合同書》一份,凌某將其從陳橋公司承包的××縣工程中的水暖安裝工程承包給談某。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59元,工程面積為4254.96平方米;凌某(甲方)保證工程款的支付;談某(乙方)保證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進行施工。合同還約定了其他的權利義務。期間,凌某將該棟樓的施工圖紙交付談某,該施工圖紙中包含熱計量表的安裝。該棟樓共計48戶,每戶安裝一塊熱計量表。談某除了對熱計量表沒有施工安裝外,對其他水暖工程進行了施工。施工結束后,凌某陸續支付談某工程款共計121500元,陳橋公司向談某支付工程款40000元。談某在該水暖工程中使用了平羅縣永興聚苯板廠的苯板,凌某代替談某向平羅縣永興聚苯板廠支付費用15361元,談某在訴訟時未予扣減該款項。談某認為凌某和陳橋公司尚欠其工程款89542.64元未支付,引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2012年11月27日,平羅縣供熱公司、陳橋公司、寧夏新一代物資有限公司三方簽訂《熱計量表安裝合同》一份,約定陳橋公司承建的平羅縣城東區經濟適用房11、12、13、14、15、16、17、18、19#熱計量表由寧夏新一代物資有限公司供貨安裝,陳橋公司以每塊1160元的價格支付寧夏新一代物資有限公司貨款。
再查明,陳橋公司已付清凌某工程款。
上述事實,有談某提交銀行流水2份、凌某提交的《工程合同書》1份、16號樓采暖系統圖1張、熱量表照片打印件1張、收條2張、欠條1張、送貨單12張、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存款回單1張、經濟適用房工程記賬單、證人證言、凌某申請本院調取的《熱計量表安裝合同》1份在卷佐證,本院予以采信。談某提交的照片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凌某提交的收條(收款人為馬艷萍、馬學娟),因其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逾期未履行的,應如實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如逾期履行或報告,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工作或經營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杜治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羅海燕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