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與被告李某、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馬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田某向本院提交進行傷殘等級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的司法鑒定申請。經本院委托,寧夏法庭科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并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了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田某涉案人體損傷程度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田某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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