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訴被告平羅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平羅縣自然資源局及第三人寧夏平羅縣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土地行政確認一案中
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與平羅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平羅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確認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寧0202行初40號
判決日期:2020-08-10
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以解決本案存在被告主體及訴訟請求混同問題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平羅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的起訴,并表示放棄第三項訴訟請求,待本案終審后對該項訴訟請求另案重新起訴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寧夏陳橋建設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平羅縣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的起訴,并準許撤回其在本案提出的第三項“依法判決被告為原告辦理上述18.055㎡土地的不動產登記證書”的訴訟請求
合議庭
審判長王隨寧
審判員陳美榮
人民陪審員劉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宣雪敏
判決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