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鵬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鵬奧公司)與被告中北華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中北華宇公司),第三人中建材大宗物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宗物聯公司)、第三人中建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材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劉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鵬奧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宋子兵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欲曉,被告中北華宇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達,第三人大宗物聯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宇琪,第三人工程材料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中鵬奧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北華宇建筑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3民初8145號
判決日期:2021-05-20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鵬奧公司訴稱: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間,原債權人工程材料公司及大宗物聯公司與被告就汽車城等多個工程項目的鋼材采購事宜簽訂《建材訂貨合同》及《補充協議》,分別向被告供貨合計76658834.22元和4543378.29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于收貨后90日內支付貨款。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被告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后被告雖陸續付清全部貨款,但尚欠原債權人工程材料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3688347.37元,欠原債權人大宗物聯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350036.54元一直未予支付。2018年8月1日,原債權人工程材料公司和大宗物聯公司分別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將前述債權分別轉讓給原告,并于2018年8月6日通知被告。原告受讓債權后,雖多次要求被告還款,但被告一直拒絕履行還款義務,至今未向原告償還任何債務。據此,原告認為被告拒絕償還債務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故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以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逾期付款損失4038383.91元及前述損失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8月7日起計算,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即7.125%,暫計算至2020年4月27日,利息損失為人民幣499539.51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北華宇公司辯稱:一、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債權轉讓未通知我公司且轉讓的債權不是有效存在的確定的債,對我公司不發生效力,中鵬奧公司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首先,依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生效的要件,且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本案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債權轉讓已由原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因此原告沒有實際取得債權,其作為起訴主體不適格。本案中,大宗物聯公司向中鵬奧公司轉讓的債權350036.54元,工程材料公司向中鵬奧公司轉讓的債權3688347.37元,均出自于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單方計算的所謂“中北華宇公司逾期明細”,既未明確是利息,也未明確是逾期付款損失,而是按照“日萬五逾期費”自行計算的金額進行債權轉讓。此“日萬五逾期費”既沒有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同中北華宇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也沒有法律依據,更沒有同中北華宇公司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所轉讓的債權屬于“未經確認的、非有效存在的債權”,不符合債權轉讓的基本要件。第二,中鵬奧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對中北華宇公司進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因此該轉讓對中北華宇公司不發生效力。基于以上兩點,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轉讓給中鵬奧公司的債權本身是否存在具有爭議,債權轉讓的債權具體金額不應當依賴于法院認定。退一步講,中北華宇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履行完畢全部貨款付款義務時,中北華宇公司同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之間貨款本金已結清且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此時,在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未向中北華宇公司主張逾期付款損失,中北華宇公司合理認為同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之間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向中北華宇公司主張逾期付款損失,在中北華宇公司不認可,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也不存在確定的逾期付款損失。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應當分別依據同中北華宇公司簽訂的《建材訂貨合同》及《補充協議》、送貨憑證、付款明細等相關證據以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中北華宇公司主張逾期付款損失。在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分別訴中北華宇公司的民事訴訟一審中,雙方可以對合同貨款價格高于實際市場價格、訴訟時效、逾期付款損失計算方式、逾期付款期間等問題展開充分的舉證質證,在法院的依法裁定下確定逾期付款損失。中北華宇公司、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如對一審判決不服仍可通過二審維護自身權利,獲得最終生效判決,從而確定中北華宇公司對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應付逾期付款損失具體金額。然而,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在未同中北華宇公司協商一致也未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訴獲得生效判決的情況下,直接將尚不存在的“逾期付款損失”按照沒有任何依據的“日萬分之五”作為計算方式按照自已認定的逾期付款日期計算了一個所謂的“債權”轉讓給中鵬奧公司,此時轉讓的債權根本不存在。所以,中鵬奧公司主張中北華宇公司賠償逾期付款損失4038383.91元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主張中北華宇公司對中鵬奧公司支付不存在的“逾期付款損失”支付利息更加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中鵬奧公司對本案訴訟請求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中北華宇公司是否應當向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損失及金額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不應當在本案中審理。二、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對中北華宇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逾期付款損失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的通知規定,債權轉讓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該債權的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斷的法律后果。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包括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或“通知”上寫明要求債務人向債權受讓人償還債務內容的,或債權讓與人、債權受讓人同時在“通知”上簽字蓋章,應該認定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同時,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訴訟時效發生中斷的法律后果。截止2020年9月15日,中北華宇公司未收到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的債權轉讓通知,也未收到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主張逾期付款損失的通知。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未起訴中北華宇公司承擔逾期付款損失,于2020年9月15日才在中北華宇公司的要求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結合表1《中北華宇建筑工程公司付中建材大宗物聯有限公司材料款明細表》、表2《中北華宇建筑工程公司付中建材材料款明細表》(詳見附表),可見應當由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向中北華宇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損失均已超過訴訟時效。(以表1《中北華宇建筑工程公司付中建材大宗物聯有限公司材料款明細表》序號8為例,工程名稱二號地,送貨日期2017年5月2日,起息日(本金應付未付之日)為2017年8月3日,則從起息日開始計算至2020年8月2日已超過訴訟時效)。三、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無償轉讓巨額債權給中鵬奧公司,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合同無效。經中北華宇公司查詢企查查信息,大宗物聯公司屬于國有獨資企業,工程材料公司屬于國有控股企業。中鵬奧公司為宋子兵個人獨資企業,且該企業當前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企業。中北華宇公司為北京市順義區仁和鎮人民政府全資控股的鎮屬集體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同時于2018年8月1日同中鵬奧公司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將4038383.91元巨額資金無償轉讓給中鵬奧公司,此債權轉讓行為是否經過“三重一大”表決,是否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會議精神,法院應當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中北華宇公司認為,中鵬奧公司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無償受讓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的4038383.91元巨額債權已經構成國有資產流失,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
第三人大宗物聯公司辯稱:一、第三人與被告簽訂建材訂貨合同的情況屬實。經核實,原告提供的第二組第3項證據建材訂貨合同(2份)及補充協議是真實存在的。第三人與被告于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間,第三人依照合同約定供應相應貨物,并得到被告認可,被告支付了相應的供貨款項,但存在遲延支付的情況。在債權轉讓協議的附件中,第三人詳細列明了與被告交易的情況,包括交貨時間和被告的實際付款時間,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周期,以及應付貨款本金金額,第三人予以認可。二、第三人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的情況屬實。經核實,原告提供的第一組證據第1-1、1-2、1-3是真實的。第三人與原告于2018年8月1日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將第三人對被告的債權轉讓給原告。2018年8月,第三人將債權轉讓通知書交給原告,原告向被告面交了債權轉讓通知。
第三人工程材料公司辯稱:一、第三人與被告簽訂建材訂貨合同的情況屬實。經核實,原告提供的第二組證據建材訂貨合同及補充協議是真實存在的。第三人與被告于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間,第三人依照合同約定供應相應貨物,并得到被告認可,被告支付了相應的供貨款項,但存在遲延支付的情況。在債權轉讓協議的附件中,第三人詳細列明了與被告交易的情況,包括交貨時間和被告的實際付款時間,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周期,以及應付貨款本金金額,第三人予以認可。二、第三人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的情況屬實。經核實,原告提供的第一組證據是真實的。第三人與原告于2018年8月1日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書,將第三人對被告的債權轉讓給原告。2018年8月,第三人將債權轉讓通知書交給原告,原告向被告面交了債權轉讓通知。
經審理查明:
2018年8月1日,大宗物聯公司(出讓方,甲方)與中鵬奧公司(受讓方,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擁有的中北華宇公司債權。第一條約定:甲方將擁有的中北華宇公司的債權,金額350036.54元,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2日內無償轉讓給乙方,債權明細詳見附件。第二條約定:甲方有義務將該債權的轉讓書面通知債務人。
2018年8月1日,大宗物聯公司(甲方)與中鵬奧公司(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鑒于甲乙雙方已就中北華宇公司承建的若干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書》(項目名稱及對應合作協議書編號見附件)。上述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向中北華宇公司供應貨物,中北華宇公司已支付上述項目全部貨款。另外,中北華宇公司還向乙方承諾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但未實際支付。乙方向甲方申請轉讓上述項目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經甲乙雙方協商,就《債權轉讓協議書》補充約定如下:一、甲乙雙方在此確認甲乙雙方針對上述項目已經進行對賬,共同確認中北華宇公司不存在未支付貨款本金的情形,甲方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中轉讓的債權依賴于法院認定,具有不確定性,故乙方無償受讓該債權。債權最終認定結果以法院認定為準,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賠,甲方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二、乙方起訴中北華宇公司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三、乙方自行承擔訴訟中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不真實、不規范、不完整導致乙方全部或部分敗訴、中北華宇公司反訴導致乙方應向該公司支付款項、乙方律師的未按國家及行業律師規范謹慎執業而導致的損失等。如因乙方的起訴行為,導致中北華宇公司向甲方索賠的,乙方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四、乙方應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作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向甲方及時支付未付款項。五、本補充協議是甲乙雙方《債權轉讓協議書》的補充說明,不影響甲、乙雙方已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的效力,甲、乙雙方可根據合作協議書約定追究相應責任。”
2018年8月6日,大宗物聯公司向中北華宇公司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內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我公司與中鵬奧公司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現將我公司對貴公司擁有的債權,依法轉讓給中鵬奧公司,與此轉讓債權相關的其他權利也一并轉讓,請貴公司自接到該債權轉讓通知書后應向中鵬奧公司履行全部義務。
2018年8月1日,工程材料公司(出讓方,甲方)與中鵬奧公司(受讓方,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擁有的中北華宇公司債權。第一條約定:甲方將擁有的中北華宇公司的債權,金額3688347.37元,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2日內無償轉讓給乙方,債權明細詳見附件。第二條約定:甲方有義務將該債權的轉讓書面通知債務人。
2018年8月1日,工程材料公司(甲方)與案外人北京亨瑞源鋼鐵有限公司(乙方)、中鵬奧公司(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鑒于甲乙雙方已就中北華宇公司承建的若干項目簽訂《合作協議書》(項目名稱及對應合作協議書編號見附件)。上述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向中北華宇公司供應貨物,中北華宇公司已支付上述項目全部貨款。另外,中北華宇公司還向乙方承諾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但未實際支付。乙方向甲方申請轉讓上述項目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給乙方的關聯公司丙方,經甲、乙、丙雙方協商,就甲方和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補充約定如下:一、甲乙雙方在此確認甲乙雙方針對上述項目已經進行對賬,共同確認中北華宇公司不存在未支付貨款本金的情形,甲方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中轉讓給丙方的債權依賴于法院認定,具有不確定性,故丙方無償受讓該債權。債權最終認定結果以法院認定為準,乙方或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賠,甲方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二、乙方委托丙方起訴中北華宇公司費用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負擔,與甲方無涉。三、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擔訴訟中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提供的證據材料不真實、不規范、不完整導致丙方全部或部分敗訴、中北華宇公司反訴導致丙方應向該公司支付款項、律師的未按國家及行業律師規范謹慎執業而導致的損失等。如因乙方和丙方的起訴行為,導致中北華宇公司向甲方索賠的,乙方和丙方應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四、乙方應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作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向甲方及時支付未付款項。丙方同意對乙方未履行完畢的合作協議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為兩年。乙方和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由乙方和丙方協商解決,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五、本補充協議是《債權轉讓協議書》的補充說明,不影響甲、乙雙方已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的效力,甲、乙雙方可根據合作協議書約定追究相應責任。”
2018年8月6日,工程材料公司向中北華宇公司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內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我公司與中鵬奧公司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現將我公司對貴公司擁有的債權,依法轉讓給中鵬奧公司,與此轉讓債權相關的其他權利也一并轉讓,請貴公司自接到該債權轉讓通知書后應向中鵬奧公司履行全部義務。
中鵬奧公司主張其與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中的債權系基于中北華宇公司與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在履行買賣合同中,因中北華宇公司逾期付款而應支付給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的損失,以逾期付款金額、日期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中鵬奧公司提交中北華宇公司分別與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簽訂的《建材訂貨合同》及《補充協議》數份,中北華宇公司應向大宗物聯公司支付貨款4543378.29元、應向工程材料公司支付貨款76658834.22元。《建材訂貨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了付款期限,但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中北華宇公司已支付全部貨款。中北華宇公司辯稱《建材訂貨合同》及《補充協議》中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亦未向中北華宇公司主張過逾期付款損失,《債權轉讓協議書》中轉讓的債權屬于未經確認的、非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未通知中北華宇公司債權轉讓事宜,故不同意中鵬奧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中鵬奧公司提交照片復印件,主張其將《債權轉讓協議書》送達給中北華宇公司,大宗物聯公司、工程材料公司辯稱委托中鵬奧公司將《債權轉讓協議書》送達中北華宇公司。中北華宇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另查,2018年8月30日,中鵬奧公司將中北華宇公司以相同事實與理由訴至本院,后于2019年4月17日撤訴。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債權轉讓協議書》、《補充協議》、《建材訂貨合同》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中鵬奧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萬九千一百零八元,由原告北京中鵬奧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米佼佼
判決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