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劉玉平與被執行人宋子兵、北京中鵬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257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給付義務
宋子兵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3執5424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經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反饋和調查,未找到可執行財產,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申請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程序在一定期間內難以繼續進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終結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2572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申請執行人在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何保杰
審判員王小麗
審判員李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陳冶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