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申請人貴州聚恒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貴州京天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貴州聚恒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貴州京天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26869.75元或查封被申請人同等價值財產。申請人貴州聚恒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為本次財產保全進行擔保
貴州聚恒達科技有限公司與貴州京天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裁定書
案號:(2021)黔2730財保14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貴州省龍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貴州京天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26869.75元或查封被申請人同等價值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1155元,申請人貴州聚恒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已預繳。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鄧友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宋飄飄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