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州省金沙縣節能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貴州京天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人民幣93715.78元
貴州省金沙縣節能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貴州京天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523財保26號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貴州省金沙縣節能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其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的保單保函(保險單號:6533830181820210000036)作為擔保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貴州京天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凍結額度人民幣93715.78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960.00元,由申請人貴州省金沙縣節能環保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呂朝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杜淳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