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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熠樂通風設備有限公司與張家口誠啟人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1426執保1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平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保全人:山東熠樂通風設備有限公司,住平原縣,法定代表人劉曉芝;
被保全人:張家口誠啟人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住張家口,法定代表人李艷;
因山東熠樂通風設備有限公司與張家口誠啟人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平原縣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5日生效的(2020)魯1426財保216號民事裁定書,保全申請人山東熠樂通風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查封、凍結被申請人張家口誠啟人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25.5萬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判決結果
凍結被執行人張家口誠啟人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分行(營業部)的賬戶存款2785.61元,凍結期限為1年。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張勝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白華鵬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