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林訴被告湖南恒凱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凱環保公司”)、湖南天晟福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晟福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秦海松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譚佳擔任庭審記錄。原告曾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黃韜,被告恒凱環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燕,被告天晟福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葉俞辰、柏建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曾林與湖南恒凱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湖南天晟福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104民初8448號
判決日期:2019-12-20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曾林提出如下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賠償費共計288884.6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湖南恒凱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將其總承包的岳陽市蛇皮套和三大湖綜合整治項目中的房屋鋁合金門窗業務包給被告湖南天晟福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訂做并負責安裝,被告湖南天晟福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柏建達安排原告等人安裝施工。2018年10月1日,被告柏建達在長沙市安排原告等人去岳陽為該工程的門窗安裝工作,每天工資為人民幣260元,當晚原告隨被告柏建達去了岳陽工地。2018年10月l2日上午10時左右,原告和柏建達兩人在工地上抬著l張鋁合金窗戶(具體尺寸記不清了),沿著被告湖南恒凱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修建的路面走向待安裝的房屋,當時原告走在前,柏建達走在后,原告在走到一個地上有模板的地方快到待安裝房屋前,原告從必經路段模板上經過時,原告踩著模板一翻,總個人就直接掉進了7米多深琉璃井內(當時琉璃井旁及周圍沒有設立警示標志也沒有安全防范措施),當時原告己昏迷。事后聽別人說是消防戰士從井下搶救了原告的生命。事后原告被送到岳陽市湘岳醫院進行搶救,事故造成原告身體多處部位骨折、腦震蕩及身體不同程度損傷,差點失去生命,用去醫藥費三萬元(該些費用已出被告恒凱公司墊付),出院后原告又在瀏陽社港骨科醫院及長沙市第四人民醫院做了復查,2018年12月13日原告在家因頭痛暈死,后被送去湖南航天醫院治療,后在該醫院留觀了四天,復查共用去醫藥費1194.5元。后來被告柏建達要求原告去做個法醫鑒定,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去了師大鑒定中心。2019年5月10日湖南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湖南師大司鑒【2019】臨鑒字484號),鑒定結果原告因本次事故導致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傷后誤工期120天,1人護理期30天,營養期60天,后續醫藥費八千元。原告認為,原告不僅身體受到傷害,生活和工作也造成很大的影響,精神也受到了嚴重的創傷。原告作為被告湖南天晟福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員工,應當為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人身損害和原告今后生活費用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被告湖南恒凱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施工場地路面上的琉璃井的建設者和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防范義務,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事后調解中雙方仍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恒凱環保公司辯稱:本案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原告并非我司雇傭的勞務人員,我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天晟福成公司辯稱:原告提出的賠償金數額過高。本案的直接侵權人系被告恒凱公司,是因為其未盡到安保義務,直接導致原告受傷,侵權人應承擔責任。被告天晟公司沒有安保義務,只是上門安裝門窗,不是侵權人之一。原告自身具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天晟福成公司承包被告恒凱環保公司岳陽生態工程項目的門窗定做安裝工程,工程由柏建達任項目經理。2018年10月11日,柏建達雇傭原告從事門窗安裝工作。2018年10月12日,原告曾林與柏建達安裝門窗工作過程中,原告曾林不慎落入施工工地的深坑中,造成身體受到傷害。
事故發生后,原告曾林被送往湘岳醫院進行救治,住院治療3天,出院診斷為:1)顱腦外傷2)耳外傷3)右側髂骨、右側髖臼及右側恥骨上支骨折4)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在此期間,花費11203.45元,由被告恒凱環保公司墊付。2018年10月15日,原告曾林被送往瀏陽市骨傷科醫院門診治療,被告恒凱環保公司支付了轉運費2600元。產生的醫療費1271.4元,其中由原告曾林墊付794.5元,由被告恒凱環保公司墊付476.9元。在此期間,原告于長沙市岳麓區蓮花鎮立馬村曾小陽衛生室進行抗炎、活血化瘀及中醫治療60天,產生費用9000元,由被告恒凱環保公司墊付。2018年12月13日,原告曾林在湖南航天醫院治療,花費400元,由原告曾林自行墊付。
2019年4月26日,原告曾林委托湖南師范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及后期醫療費進行鑒定,該中心于2019年5月10日出具湖南師大司鑒[2019]臨鑒字第48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曾林因本次事故導致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建議受傷后誤工期120天,壹人護理期30天,營養期60天。后續醫藥費捌仟元。原告曾林支付鑒定費20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恒凱環保公司對上述鑒定意見存有異議,認為認定九級傷殘的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原告以其受遭受的損害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起訴,應當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故被告恒凱環保公司向本院申請了司法鑒定。本院認為,原告并未能舉證證明其構成工傷,故本案不宜適用《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鑒定中心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對原告進行傷殘等級評定,并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及后期醫療費進行鑒定,該中心出具湘雅司鑒中心[2019]臨鑒字第5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曾林頜面部外傷及骨盆骨折不構成傷殘。誤工期為肆個月,護理期為壹個月,營養期為貳個月。后期醫療費用約需捌仟元,或按實際發生費用計算。本次鑒定產生鑒定費2410元,由被告恒凱環保公司墊付。
現因賠償事宜原被告無法達成一致,遂成本訴。
另查明:被告恒凱環保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場所位于深坑旁,深坑上方由被告恒凱環保公司安裝了承重的模板。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原告曾林提交并經庭審質證的相片、搶救視頻光盤、出警證明、湘岳醫院病歷資料、湖南航天醫院及長沙市第四醫院CT報告單、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被告恒凱環保公司提交并經庭審質證的醫療費票據、收據、收條、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湖南天晟福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曾林支付賠償款22378.74元;
二、被告湖南恒凱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曾林支付賠償款2283.08元;
三、駁回原告曾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72元,由原告曾林承擔88元,被告湖南天晟福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348元,湖南恒凱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承擔43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秦海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譚佳
判決日期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