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西都寶清潔能源投資有限公司、長子縣都寶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時代桃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武漢南瑞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2021)晉0428民初15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山西都寶清潔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與長子縣都寶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北京時代桃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晉04民轄終27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西都寶清潔能源投資有限公司、長子縣都寶電力開發有限公司上訴稱,請求依法撤銷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2021)晉0428民初153號民事裁定書,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責令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審理本案。事實與理由:1、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依法屬于專屬管轄案件。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審理需要對《趙莊項目瓦斯預處理系統采購合同》中所涉設備的質量是否存在瑕疵作出判斷和認定”明顯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事實上,瓦斯預處理系統是被上訴人根據趙莊瓦斯發電站項目的氣源狀況及氣象條件等實地情況進行專門設計的,屬于發電站項目的專屬部分,不能離開發電站項目的整體運行情況單獨對瓦斯預處理系統的設備質量進行判斷和認定。被上訴人并非僅僅是設備的供應商,而是整個項目中瓦斯預處理系統的分包方;2、本案不應當移送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審理。首先,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與本案的事實依據不同,上訴人既未參與采購合同的簽訂,也未參與采購合同的履行。其次,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是最先立案法院;3、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審理本案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不應當適用由最先立案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實際是案件事實存在一定的關聯性,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應當以本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被上訴人北京時代桃源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答辯稱,1、根據本案基本事實和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本案并非基于建設工程施工所產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是基于設備買賣所產生的買賣合同糾紛,依法不適用專屬管轄;2、本案訴爭的基礎事實是瓦斯預處理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而該爭議事項已由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移送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合并審理;3、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基于設備質量所產生的糾紛,本案各方當事人也已通過起訴、反訴、第三人的方式參與案件當中,為節約司法資源、統一司法適用,應將本案移送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審理;4、一審民事裁定適用法律準確,本案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一、撤銷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2021)晉0428民初153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西省長子縣人民法院管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程國棟
審判員秦坤
審判員張鳴森
二O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亞茹
書記員張璐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