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常德華網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德華電公司”)與被執行人平江縣嘉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湘城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利害關系人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武漢南瑞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南瑞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對平江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3885號民事裁定書作出的執行行為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武漢南瑞有限責任公司、常德華網電力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626執異11號
判決日期:2020-09-04
法院: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稱,一、異議人武漢南瑞公司享有嘉湘城投公司對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電力銷售收入的應收賬款質權。2016年至2017年間,武漢南瑞公司、江蘇雷宇高電壓設備有限公司與嘉湘城投公司簽訂一系列合同,嘉湘城投公司共計對異議人武漢南瑞公司及江蘇雷宇高電壓設備有限公司承擔債務39293.3232萬元,江蘇雷宇高電壓設備有限公司委托異議人收取相關款項并統一接受嘉湘城投的質押擔保。為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異議人與嘉湘城投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次日雙方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系統上辦理了動產權屬統一登記。二、異議人享有的應收賬款質權足以排除貴院對上網結算款的凍結行為。1、異議人享有的應收賬款質權設立時間早于貴院凍結行為作出時間。2、異議人享有的應收賬款質權系物權,較其他一般債權具有優先性。3、貴院對上網結算款的凍結嚴重侵害了異議人的應收賬款質權。綜上,貴院對嘉湘城投公司在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處上網結算款的錯誤凍結已經實際侵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而異議人所享有的應收賬款質權足以排除貴院前述錯誤的凍結行為。因此,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起訴至法院,請求貴院依法中止對平江縣嘉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處上網結算款910萬元的凍結行為。
異議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
1、應收款質押合同,證實2018年12月19日平江縣嘉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武漢南瑞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合同。
2、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權屬統一登記表,證實平江縣嘉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將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二十年所發電力應收賬款質押給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武漢南瑞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19日,武漢南瑞公司作為《湖南岳陽市平江縣110kV變電站及安裝設備銷售合同》、《平江縣嘉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湖南岳陽市平江縣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光伏組件采購合同》、《大棚場區A區部分大棚鋼結構安裝工程施工合同》的債權人統一接受出質人嘉湘城投公司為債務人履行上述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的質押擔保并簽訂《應收帳款質押合同》。以嘉湘城投公司基于合同向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銷售昌薄塘光伏電站所發電力并要求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付款的權利及所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應收賬款出質給武漢南瑞公司,應收賬款總金額不低于主債權本金金額392933232元,主合同項下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止,主合同債務人未依據主合同適當、全面履行期義務的,質權人有權依照《應收帳款質押合同》實現質權。《應收帳款質押合同》簽訂后,武漢南瑞公司與嘉湘城投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進行動產權屬統一登記,登記證明編號:05311990000633270100,質押財產價值為400000000元。
申請執行人常德華網電力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平江縣嘉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湘0626民初388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平江縣嘉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銀行存款910萬元或其他同等價值財產,保全期限為一年。并向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下達(2019)湘0626民初3885號之一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要求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暫停支付平江縣嘉湘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在該單位的上網結算款人民幣910萬元,暫停支付一年(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20日止)。逾期或解除凍結后,方可支付。并于2019年11月19日以(2019)湘0626執保776號立案,通過(2019)湘0626執保779號之七、之九號裁定書,分別凍結嘉湘城投公司賬戶余額359.74元、1元,該執保案件已于2019年11月26日結案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武漢南瑞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嚴奇志
審判員黃浣蓮
人民陪審員方再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顧尉娜
判決日期
20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