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武漢南瑞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網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朗禾農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禾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蘇0206民初5982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生效法律文書規定,一、朗禾公司確認結欠國網公司貨款192.48萬元及逾期利息7.52萬元,總計200萬元。朗禾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60萬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35萬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35萬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35萬元,于2019年12月10日前支付35萬元。二、若朗禾公司未按約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義務,國網公司有權以200萬元標的額中未履行部分申請強制執行,并有權要求朗禾公司承擔違約金5萬元。三、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140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6400元,由朗禾公司負擔,于2019年12月10日前直接支付給國網公司。四、雙方就本案無其他糾葛。五、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捺印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朗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國網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2066400.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執行后,向被執行人朗禾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和被執行人須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并申報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同時向申請執行人國網公司發出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提供財產線索情況表、廉政監督卡、申請執行人須知和執行風險提示,要求提供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朗禾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實申報財產;申請執行人國網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朗禾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等情況
國網電力科學研究院武漢南瑞有限責任公司與江蘇朗禾農光聚合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206執2995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朗禾公司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執行中,本院向被執行人朗禾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
執行中,本院向各大銀行及金融機構普查被執行人朗禾公司的存款情況。經查,被執行人朗禾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
執行中,本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經查,被執行人朗禾公司持有江蘇朗禾智瑞售電有限公司、揚州光碩新能源有限公司、無錫朗閣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臨西縣朗源太陽能電力科技有限公司、灌云?;萑夥l電有限公司、江蘇龍海灣售電有限公司、沭陽含陽山光伏發電有限公司股權,因有其他案件凍結在先,本院已依法輪候凍結。
執行中,本院向車輛管理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登記情況。經查,被執行人朗禾公司名下有號牌為蘇B×××××、蘇B×××××、蘇B×××××、蘇B×××××車輛,因有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本院已依法輪候查封。
執行中,本院向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調查。經查,被執行人朗禾公司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執行中,本院赴被執行人住所地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國網公司通報了上述執行情況,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朗禾公司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國網公司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朗禾公司的可供執行的財產和財產線索?,F本案尚有執行款2066400.00元未執行到位
判決結果
終結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蘇0206民初5982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妨害執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徐雷
審判員荊佩
審判員許正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薛凱諾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