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騰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晟勞務公司)與被告重慶富士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達裝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方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騰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重慶富士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52民初2797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騰晟勞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富士達裝飾公司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130萬元;2.判令富士達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以130萬元為基數,從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約保證金全部退還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事實和理由:騰晟勞務公司承包了富士達裝飾公司承建的位于潼南工業園區健能·綠都項目2#、3#4#、5#、6#號樓及車庫的勞務工程,簽訂了《健能綠都3#、4#、6#樓及車庫勞務總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勞務總承包合同》,同時騰晟勞務公司向富士達裝飾公司支付了履約保證金130萬元。依據雙方約定,富士達裝飾公司應于主體結構施工完成50%返還一半履約保證金,主體結構封頂返還全部履約保證金。2#樓、5#樓項目于2014年2月16日完工;3#樓、4#樓、6#樓于2014年9月30日完工,直至目前,富士達裝飾公司未退還履約保證金。在騰晟勞務公司訴富士達裝飾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經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終5648號判決查明,富士達裝飾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履約保證金的金額。
富士達裝飾公司辯稱,不同意騰晟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富士達裝飾公司未核實到騰晟勞務公司交納了履約保證金,騰晟勞務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存在交納保證金的事實。如若騰晟勞務公司能夠舉證證明交納了保證金,保證金退還的請求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已經經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4月25日,富士達裝飾公司(甲方)、騰晟勞務公司(乙方)簽訂建筑工程勞務總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健能·綠都2#、5#樓勞務工程發包給乙方,乙方在簽訂合同時須向甲方支付工程履約保證金,2#樓80萬元,5#樓50萬元。2013年8月30日,富士達裝飾公司(甲方)、騰晟勞務公司(乙方)簽訂勞務總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健能·綠都3#、4#、6#樓及車庫勞務工程發包給乙方。該合同中載明因乙方目前在本工程2#、5#樓施工,考慮到資金周轉,將2#、5#樓的保證金轉為本合同保證金,主體結構施工完成50%返還一半履約保證金,主體結構封頂履約保證金全部返還(不計利息)。
另查明,2015年10月27日,2#、5#樓通過竣工驗收,2016年1月21日,3#、4#、6#樓通過竣工驗收,2017年12月27日,車庫工程通過驗收。
以上事實,有建筑工程勞務總承包合同、勞務總承包合同、(2020)渝01民終5648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本院審查和組織質證,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重慶富士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重慶騰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13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以130萬元為計算基數,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重慶騰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0元,減半收取計8250元,由重慶富士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致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舒暢
書記員李星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