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丙與被告重慶騰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晟公司)、被告重慶富士達建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達開發公司)、重慶富士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達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丙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林,被告騰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貴元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婷婷,被告富士達開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清及被告富士達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丙與重慶富士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渝0152民初2963號
判決日期:2019-08-02
法院: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黃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92196.5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以92196.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商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請求法院判決原告對潼南健能.綠都項目的折價款或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富士達開發公司系潼南健能.綠都項目的開發商,富士達建筑公司系該項目建設方,騰晟公司系該項目施工方。2013年11月12日,原告與被告騰晟公司簽訂潼南健能.綠都項目3號、4號、6號樓鋼筋施工班組勞務分包合同,合同分別對承包范圍、合同價款、工程款支付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做了詳細約定。原告遂組織工人進場施工,該工程于2015年10月整體驗收并交付業主。2014年11月18日,經雙方結算,原告完成的勞務費為1912776元,計時工簽證費為28517.5元,共計1941293.5元,直至2016年2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勞務費92196.5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騰晟公司辯稱,其與原告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即使簽訂合同也是無效合同,雙方亦沒有進行結算,故不應向原告支付勞務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被告富士達建筑公司辯稱,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系與被告騰晟公司建立合同關系,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被告富士達開發公司辯稱,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原告系與被告騰晟公司建立合同關系,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富士達開發公司系潼南健能.綠都項目開發商,該項目由被告富士達建筑公司總承包,之后富士達建筑公司又將該項目勞務部分分包給被告騰晟公司。2013年11月12日,原告黃丙(乙方)與被告騰晟公司(甲方)簽訂《鋼筋施工班組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潼南健能.綠都項目3#、4#、6#樓鋼筋勞務分包給乙方,該合同第二條“承包范圍及內容”約定:“1、甲方提供的健能.綠都(二期)工程3號,4號,6號樓建筑,結構施工圖紙中所有構件的鋼筋制安人工費及輔助材料和機械費”,該合同第三條“承包方式和合同價款”約定:“1、承包方式:甲方以包人工包輔材、包小型機具、包質量、保工期、包安全生產和包文明施工的方式將該工程3號、4號、6號樓主體工程(不含車庫)和人工挖孔樁鋼筋工程承包給乙方”,該合同落款甲方處加蓋騰晟公司健能綠都項目部的印章,原告黃丙在乙方處簽字捺印。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遂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
另查明,2013年11月15日,原告黃丙作為乙方與被告騰晟公司(甲方)簽訂《鋼筋施工班組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潼南健能.綠都項目2#、5#樓鋼筋勞務分包給乙方,該合同落款甲方處加蓋騰晟公司健能綠都項目部的印章,原告黃丙在乙方處簽字捺印。
本案在審理中,原告向本院出具健能綠3號樓、4號樓、6號樓鋼筋勞務結算單及2號樓、5號樓鋼筋勞務的結算單各一份以及上述工程經濟簽證單若干,根據上述結算表及簽證單的內容,原告所完成3號樓、4號樓、6號樓及2號樓、5號樓鋼筋勞務價款分別為1912776元和1086705元,共計2999481元;簽證單確認增加的勞務價款分別為28517.5元和16391.9元,共計44909.4元。被告騰晟公司認為上述結算及簽訂單均無其公司負責人簽字或加蓋公司印章,故不予認可。被告騰晟公司向本院舉示由其項目部制作的各班組付款明細表一份,該明細表載明原告黃丙班組結算金額為2999481元,簽證金額為44909.4元,保證金30000元,累計付款3000000元,應付款74390.4元。原告對于被告騰晟公司已付勞務款2700000元異議,其余30000元不予認可。
本院還查明,被告方對于潼南健能.綠都項目2#、3#、4#、5#、6#樓已于2015年10月全部通過竣工驗收并已投入使用均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鋼筋施工班組勞務分包合同》、《結算表》、《經濟簽證單》、明細表、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案為憑,并經本院組織質證和審查,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騰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黃丙支付勞務款7439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未付勞務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黃丙對被告重慶富士達建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被告重慶富士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黃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43元,由原告黃丙負擔289元,由被告重慶騰晟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20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健
人民陪審員周南昌
人民陪審員尤良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陳法
書記員吉泉忠
判決日期
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