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重慶富士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楊永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渝0104民初2656號民事判決書:被告楊永鋼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重慶富士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上述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執行
重慶富士達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與楊永鋼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渝0104執362號
判決日期:2019-11-20
法院: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責令其3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屋、車輛、工商投資等財產情況,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將執行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截止2019年10月8日,申請人的債權全部未得到受償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對申請執行人尚未實現的債權,應由被執行人繼續清償,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日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條件成就的,申請執行人可持原生效判決書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印志林
人民陪審員彭榜惠
人民陪審員楊志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余榮華
判決日期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