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馬鞍山市雙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益公司)與被告馬鞍山博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緯公司)、范學齊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雙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博緯公司、范學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馬鞍山市雙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馬鞍山博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學齊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504民初1028號
判決日期:2020-10-12
法院: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雙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立即償還原告代償款170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至起訴之日為395250元,應計算至實際付清時止);訴訟中原告將代償款1700000元調整為1680000元;2.原告對兩被告名下所有的財產就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在上述第一項債務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20日褚昌權與兩被告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編號:安當民貸第(2014-035)號】一份,借款金額1500000元,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原告為兩被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借款到期后兩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和利息,后褚昌權起訴兩被告及原告,當涂縣人民法院對原告的銀行賬戶予以查封,2016年3月11日當涂縣法院在原告銀行賬戶劃走1700000元,原告因此承擔保證責任代為償還本金1500000元和利息等費用200000元,本息合計1700000元。2017年3月6日兩被告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自2017年4月1日起每6個月分期償還原告850000元,自安當民貸第(2014-035)號合同規定的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5%計息,利息按實際還款日計算,并承諾原告對被告名下各類資產有優先受償權。在出具承諾書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照上述還款承諾書履行。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博緯公司、范學齊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借款/擔保合同》復印件、借款借據復印件、(2015)當民一初字第00663-5號民事裁定書原件、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原件、承諾書原件等證據,被告博緯公司、范學齊未予質證。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股東會決議復印件與本案不具關聯性,不予認定;(2015)當民一初字第00663-9號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因原告提供的不完整、亦不予認定。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1月20日褚昌權、博緯公司及雙益公司共同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編號為安當民貸第(2014-035)號】,約定博緯公司向褚昌權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為準;借款月利率為3%;雙益公司作為保證人自愿向褚昌權提供不可撤銷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擔保范圍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同年12月5日褚昌權支付博緯公司借款1500000元,為此雙方簽訂借據,約定借款日期為2014年12月5日,到期日期為2015年2月19日。后因博緯公司未按期還款,褚昌權向當涂縣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訴訟中當涂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當民一初字第00663-5號民事裁定書,查封雙益公司所有的位于馬鞍山市雨山區全部房屋。2015年7月9日,博緯公司及范學齊向雙益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我及我公司沒能按時歸還貸款公司150萬元,加上利息20萬元,合計170萬元,造成擔保方馬鞍山市雙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代還,我及我公司在貳拾天時間內予以償還,同時愿意用公司及個人的各類資產償付?!?016年3月18日當涂縣人民法院扣劃雙益公司存款1700000元,其中1680000元用于支付褚昌權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元則退還雙益公司。2017年3月6日,博緯公司及范學齊再次向雙益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本人及馬鞍山博威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安當民貸第(2014-035)號合同規定還款之日起,按年利率5%計息,自愿用馬鞍山博威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及本人名下各類資產優先償還?,F承諾按如下計劃還清債務:自2017年4月1日起每6個月償還人民幣捌拾伍萬元整(¥850000.00),另利息按實際還款日計算。……”后因博緯公司、范學齊未按約還款,以致成訟
判決結果
一、馬鞍山博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學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馬鞍山市雙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代償款1680000元,并按年利率5%支付自2016年3月18日至代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馬鞍山市雙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81元(已減半收?。神R鞍山市雙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負擔319元,馬鞍山博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范學齊負擔114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蔚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榮平
書記員邢曉萍
判決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