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劉某某與被執行人魏某、臨湘公路橋梁基建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湘06民終1954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魏某、臨湘公路橋梁基建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劉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申請執行人劉某某與被執行人魏某、臨湘公路橋梁基建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20)湘0602執881號
判決日期:2020-08-20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3月13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劉某某送達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分別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執行人魏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執行人臨湘公路橋梁基建有限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7月16日兩次發起總對總網絡財產查控,被執行人魏某、臨湘公路橋梁基建有限公司無金融理財產品、股息紅利、證券等可供執行財產,凍結銀行賬戶1個。經調查,本院2017年5月25日向臨湘市興路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發出協助執行,要求凍結魏某的工程款項,后因機構改革,臨湘市興路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被岳陽惠臨公司吸收合并。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將被執行人魏某、臨湘公路橋梁基建有限公司的法人朱保華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劉某某,被執行人魏某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要求申請執行人劉某某提供被執行人魏某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劉某某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約談申請執行人劉某某,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暫未發現被執行人魏某、臨湘公路橋梁基建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劉某某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周勇
審判員周石保
代理審判員李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丁澤源
判決日期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