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8)銀仲字第63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案應執行標的64102元(含執行費849元),未執行標的64102元。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屋、土地、車輛登記信息、工商注冊信息、互聯網銀行等財產進行了二次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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