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谷軍因與被申請人中交煤氣熱力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1民終3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谷軍、中交煤氣熱力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遼民申4012號
判決日期:2020-01-15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谷軍申請再審稱,請求:1.撤銷二審判決。2.依法改判被審請人在2004年7月-2017年11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違法迫害已構成事實裁員、侵權,并請求給付賠償金10萬元。3.由被申請人承擔一審、二審、再審期間的全部訴訟維權費用共150元。主要理由:二審判決說申請人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存在事實裁員及侵權行為我不認可,因為我提供的一系列證據已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說明被申請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十幾年間對我施行了先待崗,降薪降到連坐公交車去單位的交通費都不夠的迫害,致使我不能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這完全背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條。原審法院運用的法律法條不符,我要求是被申請人違法裁員侵權給付賠償金而不是支付經濟補償,由于被申請人違法造成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申請人的強勢及霸道造成勞動合同中勞動內容不能繼續履行的,被申請人應當支付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要求重新確認審理,然后進行給付賠償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谷軍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怡嘉
審判員宋華
審判員樊少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蔣天盛
書記員劉博
判決日期
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