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臨夏州森源天然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交煤氣熱力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煤氣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29民終3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臨夏州森源天然氣有限公司與中交煤氣熱力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甘民申469號
判決日期:2019-05-06
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森源公司申請再審稱,申請人在訴訟期間提出的司法鑒定申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得到法庭支持;被申請人應當承擔設計文件、竣工資料提交的責任,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才能確保工程的安全性及對周邊環境的危險系數,而加氣子站屬于高危工程項目,其工程合格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此,為防患于未然,保障場所附近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必須進行竣工驗收;被申請人延誤工期112天,理應向申請人承擔違約損失296100元;被申請人設計與工程質量明顯存在問題,被申請人在與廠家協商,購置了干燥器等,才進入了試運行,故被申請人應當合理賠償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29民終349號民事判決,或者發還重審
判決結果
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薛經華
審判員張弢
審判員陳清
二0一九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曹宇
判決日期
201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