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明興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因涉及……(寫明不公開開庭的理由)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福建省明興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明興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402民初3078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福建省明興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項保險賠償金額,198000元,利息2758元,鑒定費1000元,合計201758元。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實現債權費用6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詳見起訴狀。
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承認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寫明判決結果)。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沒有給付金錢義務的,不寫)。
案件受理費4416.3元,減半收取計……元,由……負擔(寫明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負擔金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鄒婷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