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山東仁誠建安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韓建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2018)魯0811民初151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504000元,執行到位標的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山東仁誠建安有限公司、韓建偉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811執1139號
判決日期:2019-08-12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證券機構、車輛登記部門、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工商總局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韓建偉名下的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僅有零星存款。因被執行人在本院案件太多,其銀行卡被其他案件凍結,本院已輪候凍結。
2、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登記信息。
3、查明被執行人韓建偉名下有魯H×××××、魯H×××××轎車兩輛,由于該車輛登記時間較長,且無法控制,申請執行人同意不查封該車輛。
二、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中。
現被執行人暫時下落不明。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以約談方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時間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終結執行行為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肖磊
審判員朱玉林
審判員閆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傳兵
判決日期
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