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陽新正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市第二熱力供暖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陽新正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淼,被告沈陽市第二熱力供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東野、王澤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沈陽新正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沈陽市第二熱力供暖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103民初3384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沈陽新正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施工結算款136395及利息5109元(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9年2月10日暫時計算至2019年12月17日止,應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項目名稱:2102#、2083#一級網支線路面恢復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地點:沈河區天后宮路29號。結算方式:發包方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經過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付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后工程完工經過驗收審批,雙方簽訂工程結算書,結算書確定的工程造價136395元。原告向被告開具發票。但是原告多次與其溝通,被告拒絕給付工程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沈陽市第二熱力供暖公司辯稱,原告訴訟請求的金額與利息計算有誤,因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質保期未到,我方不應返還原告的質量保證金。原告交付工程后,一直有質量問題,原告沒有進行修繕,所以我方不同意支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結算書、單位工程費用表、發票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8月29日,被告沈陽市第二熱力供暖公司作為發包人,原告作為承包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工程項目名稱:2102#、2083#一級網支線路面恢復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地點:沈河區天后宮路29號。工程價款:固定綜合單價,中標價格300元/平方米,按雙方實際認證的工程量進行結算。結算方式: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經過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付款。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整體竣工驗收合格,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10%)并經過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由甲方支付乙方工程終審值的90%,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工程終審值的10%作為質保金,質保期結束后(井室和路面恢復質保期為二年,其他質保期為一年),如無違反本合同約定,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經過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結清質保金本金,不含利息。付款方式為網銀、支票或承兌匯票。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原告于2018年12月完工。雙方對工程驗收后簽訂工程結算書,確定的工程造價136395元。2019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開具發票兩張,金額總計136395元。
因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未果,起訴來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市第二熱力供暖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沈陽新正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2755.5元;
二、駁回原告沈陽新正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30元,由被告沈陽市第二熱力供暖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高書林
人民陪審員鄭月
人民陪審員王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李卓月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