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榮志強與被告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二局)、被告中鐵十二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二局一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榮志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榮娟、于川,被告中鐵十二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時紅、被告十二局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金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榮志強與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5民初21481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榮志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誤工費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護理費1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營養費9600元;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5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1248120元;6.判令被告支付撫養費130000元;7.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失費50000元。事實及理由:2018年11月6日21:00左右,我駕駛水泥罐車(車牌號為×××)向中鐵十二局承建的京霸鐵路二標段,該標段由十二局一公司負責現場施工管理,大興區清源西路施工現場運送水泥,澆筑黃固特大橋13-14聯A墻。因中鐵十二局項目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與安全管理不到位,直接導致我從高空墜落,遭受重傷。目前,我因意外負傷醫療救治已經結束,本人健康已經構成傷殘等級。我經醫療確認的傷情包括: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重型)、原發腦干損傷、廣泛腦挫裂傷、硬膜下血腫(顳,右)、彌漫性腦腫脹、前顱窩底骨折、伴腦脊液鼻漏、顱骨線性骨折(枕骨)、鼻骨骨折、雙肺挫傷、左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左骸骨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外骰骨折、左肘關節軟組織多發挫傷、右撓骨遠端骨折、左側尺神經損傷、顱骨缺損(顳,右)、腦外傷導致癲癇。我遭受人身傷害當晚,事發黃固特大橋施工現場,無防護欄、無防護網、無任何警示標語及告知牌。我受中鐵十二局指示將水泥罐車開上黃大橋橋面,受中鐵十二局現場人員的要求下車溝通有關事宜,并最終墜落受傷。上述情況,有派出所出警記錄、安監局調查記錄以及家屬的現場拍照、錄像材料證明。中鐵十二局作為一家國營專業建筑施工企業,理應嚴格依據《高處作業分級》、《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等國家安全施工規范,在施工現場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對因此造成我的人身傷害致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現將本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中鐵十二局辯稱,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我公司與十二局一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十二局一公司具備法人資格。京雄鐵路實際上是由十二局一公司負責施工,以該公司的名義在銀行開設賬戶,由該公司對外簽訂各類經濟合同并承擔相應責任。2017年8月20日,十二局一公司與北京中泓恒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泓公司)簽訂《混凝土加工合同》,十二局一公司與中泓公司為商品買賣合同關系。榮志強系中泓公司的運輸司機。我公司與榮志強無任何關系,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榮志強要求我公司賠償其損失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榮志強要求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十二局一公司辯稱,1.中泓公司應對榮志強的受傷承擔責任。2017年8月20日,我公司與中泓公司簽訂《混凝土加工合同》,我公司與中泓公司為商品買賣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即中泓公司負責將混凝土運至甲方即我公司施工區域內指定卸車地點,并承擔裝、運、卸過程中的所有安全責任”,可知中泓公司負責混凝土裝、運、卸過程中的所有安全責任。榮志強作為中泓公司的運輸司機,中泓公司應當對榮志強的受傷承擔責任。2.榮志強的用工主體為北京九州永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州公司),我公司與榮志強無任何關系。2018年3月31日,榮志強與九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榮志強是九州公司的員工,九州公司與榮志強為勞動合同關系。工傷認定的用工主體也是九州公司。九州公司對榮志強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與榮志強無任何關系。3.中泓公司對榮志強受傷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司機進入施工場地,應當佩戴安全帽,穿戴反光衣,而榮志強受傷時,既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穿戴反光衣,中泓公司未盡到應盡的安全責任義務,對于榮志強的受傷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4.榮志強自身具有過錯。榮志強作為混凝土運輸司機,自身并無檢測混凝土質量的能力,當被告告知混凝土質量不合格時,應將混凝土退回,榮志強下車查看混凝土質量,本身就具有過錯;榮志強下車進入施工區域,應當佩戴安全帽,穿戴反光衣,但是榮志強既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穿戴反光衣,自身存在過錯;榮志強受傷事件發生在晚上,光線不好,防護墻正處于施工過錯中,榮志強應該從車前繞行到副駕駛區域行走,榮志強作為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具有判斷能力,小心謹慎走路,但是榮志強沒有選擇安全的路線,在正施工的防護墻上行走,榮志強自身存在過錯。5.我公司正在施工建設的就是防護墻,按施工規范不需要加防護網,安裝了防護網,將會阻擋防護墻的修建。綜上所述,中泓公司按合同約定應承擔混凝土裝、運、卸過程中的所有安全責任,榮志強作為中泓公司的運輸司機,既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穿戴反光衣。中泓公司未盡到安全責任,中泓公司應當對榮志強的受傷承擔責任,同時榮志強自身也具有過錯,而我公司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防護墻按施工規范也不需要加防護網,因此本案與我公司無任何關系,請求依法駁回榮志強的訴訟請求。同時,我方申請追加中泓公司、九州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理由是榮志強已提起針對九州公司、中泓公司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我公司擔心兩個案件的判決結果會重復、有沖突。
經詢問,榮志強向法庭陳述其提起的針對九州公司、中泓公司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確已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審結。在該案中榮志強要求九州公司、中泓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95276元、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補充的停工留薪期工資67984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74112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32705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2705元及繼續治療費50000元。此外,九州公司已向榮志強墊付了前期的醫療費及3萬元的護理、伙食費
判決結果
駁回榮志強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萬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孫濤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