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建一局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一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常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興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43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建一局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常興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2民終10767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建一局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常興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海洋大鳳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櫻花國際項目根本不存在,因此常興公司主張的與中建一局公司原下屬的煙臺分公司就櫻花國際項目進行合作是不成立的。中建一局公司并未參與櫻花國際項目的任何施工,與該項目沒有任何牽連,中建一局公司沒有動機亦無條件就櫻花國際項目進行分包。二、中建一局公司沒有收到或使用過常興公司的任何款項。三、常興公司向煙臺眾禾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賬戶轉賬支付10萬元,常興公司應向其以不當得利主張返還。
常興公司辯稱,常興公司嚴格按照《框架協議書》的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中建一局公司故意違約不予返還,應支付占用資金的利息損失。
常興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中建一局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100000元及占用資金利息;2.訴訟費由中建一局公司承擔。一審庭審中,常興公司明確利息計算方式為以10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4日,工程承包人中建一局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分公司)與專業分包人常興公司簽訂(中央空調工程)專業分包《框架協議書》,約定:工程名稱海陽大鳳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櫻花國際項目;本項目屬日方獨資企業開發,一期工程已完成約22萬平米,二期待建工程約24萬平米,甲方已正式與海陽大鳳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項目總承包框架協議,項目總造價約12億,其中裝飾裝修部分約6億,其他部分約6億;根據日方和甲方總部的要求,所有參建單位一律不得聯營、掛靠、弄虛作假;如經發現保證金不退。甲方應日方要求為本項目提供人民幣壹仟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因此為保證參建單位的真實性和體現參建單位的實力,要求參建單位提供真實有效的企業資料,在雙方初步確定分包價格后簽署本框架協議,同時乙方向甲方公司賬戶(非個人賬戶)支付人民幣拾萬元;具備進場條件后在正式施工圖紙發放時雙方簽署正式(中央空調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如雙方不能簽署正式勞務合同,則本協議作廢,保證金全部無息返還。協議書第五條其他約定賬戶煙臺眾禾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發包人處蓋有煙臺分公司公章,承包人處常州公司蓋章確認,委托代表人韓加君簽字確認。
2018年4月24日,常興公司向協議書中約定的煙臺眾禾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賬戶轉賬支付100000元,用途為合同保證金。2018年4月24日,煙臺眾禾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常興公司出具收款收據。
2020年5月28日,常興公司陳述應煙臺分公司項目負責人宮文革微信要求出具證明,載明:我韓加君系常興公司委托代表,今收到由宮文革代煙臺分公司退回的海陽櫻花國際項目工程保證金壹拾萬元,該保證已被上述分公司收取3%管理費,今由宮文革本人暫代全額退還,特此說明。
庭審中,雙方認可煙臺分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注銷,中建一局公司陳述海陽大鳳置業項目本身不存在,常興公司陳述項目是真實的,但是后續一直沒有簽署勞務合同,也沒有進場,沒有履行,因為沒有簽署勞務合同,保證金應當無息全額返還。
一審法院認為,常興公司與煙臺分公司簽訂的(中央空調工程)專業分包《框架協議書》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按照協議書約定如雙方不能簽署正式勞務合同,則本協議作廢,保證金全部無息返還。現雙方未能簽署正式勞務合同,且煙臺分公司已經注銷,中建一局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對于常興公司要求中建一局公司返還保證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中建一局公司抗辯稱常興公司未向中建一局公司或者煙臺分公司支付保證金的意見,因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賬戶信息,常興公司按照協議約定賬戶轉賬支付保證金不存在違約,故對于中建一局公司的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關于常興公司要求中建一局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的為無息返還,故對于其要求中建一局公司支付保證金利息的訴訟請求,與協議約定不一致,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一、中建一局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常興集團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100000元;二、駁回常興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中建一局集團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漢一
審判員李琴
審判員衛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祁哲洋
書記員燕曉鷗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