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高強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高強混凝土公司)與被告北京城建道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道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強混凝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解智勇、被告城建道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鵬、張文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北京市高強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城建道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5民初17985號
判決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高強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城建道橋公司支付貨款1387820元及利息(以1387820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要求被告城建道橋公司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高強混凝土公司與城建道橋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高強混凝土公司向城建道橋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高強混凝土公司供貨后城建道橋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欠1387820元貨款未支付,故訴至法院。
被告城建道橋公司答辯稱:認可欠付貨款1387820元,但合同中未約定利息條款故不同意支付利息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2日高強混凝土公司作為乙方與城建道橋公司作為甲方訂立《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約定買賣預拌混凝土,依據合同約定的單價和甲方現場驗收簽認的混凝土發貨單載明的數量為準辦理價款結算;甲方在混凝土項目達到28天強度的計量條件后對混凝土項目進行計量,每月20日雙方核對砼量,次月25日前支付上月所發生貨款的60%,工程砼澆筑完畢后三個月內付清全部剩余貨款。
自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間,高強混凝土公司陸續向城建道橋公司供貨,城建道橋公司對所供貨物不存異議。雙方進行結算,并出具結算單,最后一次結算單日期為2020年7月10日,結算單價稅合計2087620元。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城建道橋公司分三次向高強混凝土公司付款共計699800元。高強混凝土公司已向城建道橋公司開具金額共計700000元的發票。
上述事實,有合同、結算單、銀行回單等證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北京城建道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市高強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貨款1387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87820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90元,由被告北京城建道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奇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陳秋陽
判決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