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彥群(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北京市高強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勞動爭議一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守鵬、李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彥群與北京市高強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33607號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賠償醫(yī)療保險理賠起付線提高的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差額損失500元;2.賠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醫(yī)療保險報銷損失2000元;3.賠償遲延退休損失7615.96元;4.賠償退休金減少的損失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2019年1月1日起按國家規(guī)定的漲幅標準支付至原告去世之日;5.補繳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社保費2061.69元。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雙方于2009年3月1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原告的工資為5600元/月。2009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原告的工作崗位是公司的現場調度;后來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資,被告刁難原告,以沒有和合適的工作為由讓原告下崗。2018年8月27日原告應當辦理退休手續(xù),被告告知原告的人事檔案丟失,無法辦理退休,直至2019年7月被告才為原告辦理了退休手續(xù)。綜上所述,被告不給原告安排工作、不按時辦理退休,給原告造成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原告在2018年8月27日就應該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在退休前一個月我們就已經給他申請了,但是原告屬于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社保局審批手續(xù)比較復雜,一直到2019年1月份才正式收件,收件后還在補充材料,工作程序是被告沒有辦法控制的,最后2019年7月份才辦成退休,如果不申請?zhí)崆巴诵荩嬲撌?023年退休。
原告就本案訴請于2020年3月19日向北京市朝陽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朝陽仲裁委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京朝勞仲不字(2020)第755號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原告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原告持該不予受理通知書向本院起訴。
在本次訴訟之前,原告曾以被告為被申請人申請至朝陽仲裁委,要求:1.確認2009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存在勞動關系;2.支付2017年1月工資差額、2月工資差額,合計3030.8元(按照2016年平均工資5697.95元計算);3.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工資差額共26207.03元(按照2016年平均工資5697.95元計算);4.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間延時加班費66319.48元:5.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間休息日加班費45656.28元;6.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間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35418.35元;7.支付2009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未休年休假工資80379.31元;8.支付2015年至2017年年終獎各20000元,共60000元;9.補繳2009年3月至2018年8月的社會保險;10.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未支付加班費賠償金147395.11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朝陽仲裁委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18]第17193號裁決書,裁決:一、確認2009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間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二、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367.91元及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1336.19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起訴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19)京0105民初81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確認2009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間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二、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367.91元及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資1336.19元(已執(zhí)行);三、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該份判決,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原告于2019年7月已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并于2019年8月開始按月領取養(yǎng)老金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甘彥群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曉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佳佳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