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青島青建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卓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65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于2019年1月12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亦未到本院申報財產
青島青建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卓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214執9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5-26
法院: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經到被執行人青島卓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進行調查,被執行人已不在登記住所地經營,該公司法人亦無法查找。
經查詢,被執行人無銀行存款,無有價證券,無土地、房產、車輛登記信息。綜上,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本院凍結了被執行人的工商登記,并已依職權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經與申請執行人會商,申請執行人對本案的執行未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間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明確的住所地及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萬熙亮
人民陪審員紀玉鑄
人民陪審員李福龍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馮鵬
判決日期
2020-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