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島青建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青島寶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青島青建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與青島寶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0281民初6448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青島青建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1246010元,及違約金171241.11元(違約金暫既至2019年5月15日,2018年5月16日起的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繼續計算至全部貨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8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預拌混凝土工程供貨合同,由原告為被告供應混凝土。原告履行供貨義務,供應混凝土13444方,貨款共計4446010元,被告累計支付3200000元,尚欠1246010元,合同還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青島青建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二、案件受理費17645元退還原告,訴訟保全費500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建波
審判員鄭曉鵬
人民陪審員王永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淼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