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青島景遠工程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孫培貴居間合同執行糾紛一案中,執行依據為(2017)魯0203民初6827號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標的為:支付貨款409295元、案件受理費2223.5元及利息。
申請執行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11月7日分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決定對(2018)魯0203執2287號執行案件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已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此表示同意。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