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湖南海鴻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南省信利達科技有限公司、李振淦、吳慶月、劉先平、劉謝甫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責令被執行人湖南省信利達科技有限公司、李振淦、吳慶月、劉先平、劉謝甫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后立即按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429號民事判決書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湖南省信利達科技有限公司、李振淦、吳慶月、劉先平、劉謝甫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訴訟過程中查封了被執行人李振淦名下位于長沙市雨花區赤崗北路100號005棟1402號房產(權證號碼:71××78)、被執行人劉謝甫名下位于長沙市芙蓉區識字里060號303房產(權證號碼:00××65)、被執行人吳慶月名下位于長沙市芙蓉區韭菜園028號002棟310號房產(權證號碼:00××71)
湖南海鴻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信利達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湘0104執恢64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8-08-07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拍賣被執行人李振淦名下位于長沙市雨花區赤崗北路100號005棟1402號房產(權證號碼:71××78);
二、拍賣被執行人劉謝甫名下位于長沙市芙蓉區識字里060號303房產(權證號碼:00××65);
三、拍賣吳慶月名下位于長沙市芙蓉區韭菜園028號002棟310號房產(權證號碼:00××71)。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文忠
審判員舒秋膂
審判員蘇舸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吳紫麗
判決日期
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