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縣人民法院(2019)云0124民初101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01民轄終83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適用相關法律法規錯誤,本案是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故不屬于專屬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由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分為以下九類:(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九類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僅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專屬管轄,其他八類不屬于專屬管轄。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以及一審法院確定的案由本案屬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在裁定中將該案認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適用專屬管轄是錯誤的。故請求依法撤銷富民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24民初1010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到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成都衡泰工程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答辯稱,本案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應屬于法律強制的專屬管轄,本案建設工程所在地、施工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云南省富民縣,本案應由云南省富民縣人民法院審理。答辯人于2019年9月以同樣的請求及事由向官渡區人民法院起訴,官渡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111民初11110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對起訴不予受理,答辯人才向富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維持一審裁定,駁回昆明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上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謝海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周星妤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