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衛與被告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源公司)、第三人胡增杰、王衛祥、汝州市夏店鎮黃溝村委會、汝州市夏店鎮人民政府、汝州市水利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邢衛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建偉,第三人汝州市夏店鎮黃溝村委會、汝州市夏店鎮人民政府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正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正源公司,第三人胡增杰、王衛祥,汝州市水利局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邢衛與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482民初8390號
判決日期:2020-04-01
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邢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及五個第三人賠償原告因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金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鑒定費和拖欠工資等共計187133.8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邢衛于2017年12月11日在汝州市夏店鎮黃溝村2016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第二標段建設工地工作時,被水泥預制板砸傷雙足,造成邢衛嚴重受傷,經邢衛申請,貴院委托鑒定,邢衛為九級傷殘。原告參加此工作是王衛祥介紹,有王衛祥帶領工作,王衛祥是受正源公司在該工地管理人胡增杰委托,招募的我們幾個農民工,工資由胡增杰負責向公司結算后再支付給我們,該工程由正源公司承建。受益人是汝州市夏店鎮黃溝村委會,投資單位是汝州市水利局,管理和招標單位是夏店鎮人民政府。經多次協商未果,原告提起確認勞動關系之訴,胡增杰不具備用工資格,胡增杰又拒不到庭說明情況,難以確定勞動關系。原告至今得不到賠償,無奈之下,為維護合法權益,根據人社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相關規定,2019年3月29日,原告向汝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接到申請后一直審查,在原告多次催問之下,2019年8月2日,該委出具2019第03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收件回執,根據相關規定,特具狀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正源公司未答辯。
胡增杰、王衛祥、汝州市水利局未陳述意見。
汝州市夏店鎮黃溝村村民委員會、汝州市夏店鎮人民政府述稱,原告起訴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1、第三人與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與工程招投標及管理沒有任何關系;2、原告所訴勞動爭議,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訴條件,原告要求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不是正常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經過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勞動仲裁等前置程序,現原告未經過相關部門處理直接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3、原告起訴法律錯誤,原告起訴法律依據是《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結合案件事實,原告不是第三人聘用的人員。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經審理查明,正源公司于2017年10月與汝州市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管理處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了“汝州市2016年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第二標段的工程,項目負責人陳黨委,工程勞務由胡增杰承包施工。邢衛另案提供的證人邢某到庭證明包括邢衛在內等人于2017年11月下旬由王偉峰介紹到工地干活,工程勞務由胡增杰和王偉峰承包,行為具體承擔上蓋板等勞務,邢某及邢衛均認可王偉峰當時口頭答應邢衛日工資150元,但邢衛與王偉峰沒有書面協議。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時左右,邢衛在上蓋板時被蓋板砸傷。邢衛在工地干活期間工資未發放。
2017年12月11日,邢衛到汝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左足開放性外傷,左足第一趾完全離斷,2、左足多發開放性骨折,左足第二趾骨末節指脫位,3、右足軟組織挫傷。經住院治療,邢衛于2018年1月18日出院,花去醫療費14775.88元。邢衛認可胡增杰支付了醫療費1萬多元。
經本院委托,平頂山金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平金正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211號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邢衛的傷殘程度構成九級傷殘。
邢衛曾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正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汝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邢衛不服提起民事訴訟,后經審理認定正源公司與邢衛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019年8月2日,邢衛就一次性賠償金等向汝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該委未作處理,邢衛提起本案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邢衛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退還給邢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蘭曉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慧萍
判決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