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邢衛因與被上訴人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王衛祥、胡增杰、汝州市水利局、汝州市夏店鎮人民政府、汝州市夏店鎮黃溝村委會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2民初839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邢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世偉、楊新霞,原審第三人汝州市夏店鎮人民政府、汝州市夏店鎮黃溝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小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邢衛、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04民終914號
判決日期:2020-04-01
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邢衛上訴請求:一、撤銷(2019)豫0482民初8390號民事裁定書,改判支付拖欠邢衛的工資及一次性支付非法用工賠償金等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二、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邢衛在勞動中受傷,用人單位是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自稱胡增杰是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法院判決邢衛與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至今邢衛得不到賠償,無奈之下,為維護自身利益,根據人社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相關規定,2019年3月29日,邢衛向汝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作出(2019)03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收件回執》。邢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人社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起訴要求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鑒定費和拖欠工資等共計187133.88元,各被上訴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汝州市法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8390號民事裁定書,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汝州市承建工程,沒有登記注冊,胡增杰沒有任何資質,沒有進行注冊登記,均具備非法用工的法律特征。希望二審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審理判決支付邢衛的工資及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金等。
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對一審法院的處理沒有意見,邢衛上訴事實、理由、證據、依據不足,請求查明事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汝州市夏店鎮人民政府、汝州市夏店鎮黃溝村委會述稱,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正確,裁判得當,應當予以維持。邢衛提出的是工傷賠償,但其未經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未經勞動仲裁等程序,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請求駁回上訴請求。
邢衛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河南省正源水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王衛祥、胡增杰、汝州市水利局、汝州市夏店鎮人民政府、汝州市夏店鎮黃溝村委會賠償邢衛因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金及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鑒定費和拖欠工資等共計187133.8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源公司于2017年10月與汝州市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管理處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了“汝州市2016年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第二標段的工程,項目負責人陳黨委,工程勞務由胡增杰承包施工。邢衛另案提供的證人邢某到庭證明包括邢衛在內等人于2017年11月下旬由王偉峰介紹到工地干活,工程勞務由胡增杰和王偉峰承包,行為具體承擔上蓋板等勞務,邢某及邢衛均認可王偉峰當時口頭答應邢衛日工資150元,但邢衛與王偉峰沒有書面協議。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時左右,邢衛在上蓋板時被蓋板砸傷。邢衛在工地干活期間工資未發放。
2017年12月11日,邢衛到汝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1.左足開放性外傷,左足第一趾完全離斷,2.左足多發開放性骨折,左足第二趾骨末節指脫位,3.右足軟組織挫傷。經住院治療,邢衛于2018年1月18日出院,花去醫療費14775.88元。邢衛認可胡增杰支付了醫療費1萬多元。
經一審法院委托,平頂山金正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平金正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211號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邢衛的傷殘程度構成九級傷殘。
邢衛曾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正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汝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邢衛不服提起民事訴訟,后經審理認定正源公司與邢衛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019年8月2日,邢衛就一次性賠償金等向汝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該委未作處理,邢衛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邢衛以非法用工為由,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支付一次性賠償金等。當事人以工傷主張賠償的,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由專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后,才能就工傷賠償對經認定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提起仲裁、訴訟。本案中,邢衛未進行工傷認定,所作傷殘鑒定并非專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其申請的勞動仲裁,相關部門也未作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下,邢衛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工傷賠償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邢衛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0元,退還給邢衛。
二審審理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陳亞超
審判員張新蘭
審判員李華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程鈺淇
判決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