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凱創物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審理需要,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裁定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制,于2020年9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與上海凱創物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06民初19430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貨款1224930.06元,違約金36747.90元及利息(以1224930.06元為基數,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至貨款付清之日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從2009年至2014年期間一直有業務往來。雙方使用格式版本《工業品買賣合同》約定,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違約金額3%的違約金。在業務合作終止后,2015年12月31日經雙方對賬,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余額1224930.06元且出具了加蓋雙方印章的對賬函一份。后原告多方催促,被告一直拒不支付貨款。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貨款的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工業品買賣合同》、對賬函、出庫結算單、公司記賬憑證以及高鐵票、發票作為證據。
被告未作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鑒于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對原告主張事實的抗辯和對證據的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認為公司記賬憑證以及高鐵票、發票與本案待證事實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的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自2009年開始業務合作,被告向原告購買工業品并支付價款。2012年12月15日,原告作為出賣人、被告作為買受人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配件,合同余額2371920元。結算方式為電匯結算,貨到驗收合格后憑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付款。合同第十五條違約責任約定,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合同違約部分金額的3%違約金。自2009年11月25日至2014年12月29日,原告持續向被告供貨。2015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對賬函,對賬函記載,截至當日,被告尚欠付原告款項1224930.06元。2016年1月10日,被告在對賬函的“數據證明無誤”處加蓋公章并出具給原告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凱創物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貨款1224930.06元;
二、被告上海凱創物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違約金36747.90元;
三、被告上海凱創物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224930.0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自2016年1月11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853元,由被告上海凱創物資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韓雨奇
書記員王艷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