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廣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廣公司”)與被告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三十七處(以下簡稱“兗礦三十七處”)、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魏繼霞、盧凡兵,被告兗礦三十七處、東華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曼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長廣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三十七處、兗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883民初6288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暫定為1000000元(具體金額以工程結算為準);并以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債務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2年2月29日,長廣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充礦東華建設有限公司三十七處第五項目公司簽訂《工程管理協議》約定被告將昌平花園二期工程1#、3#樓工程包工包料給長廣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原告承接上述工程后即進入現場施工,被告在2012年7月份至2013年8月份陸續支付原告8429519元工程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
二被告辯稱,一、原告主體不適格,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2012年2月29日,原告從答辯人處承包涉案工程,后又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案外人李向陽、章則明,該事實已被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2016)魯0811民初11095號生效判決予以認定。因此,原告未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二、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原告即便有權主張工程款,其在2014年至2017年上述訴訟案件審理期間也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工程款,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三、涉案工程價款已結清,不存在欠付,因原告不配合涉案工程結算,2016年以來,答辯人多次與實際施工人李向陽對賬,雙方確認,涉案工程結算價款為51610712元,且上述工程款答辯人已于2017年1月24日向實際施工人全部支付完畢,不存在欠付。綜上,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貴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另,被告申請追加實際施工人李向陽、章則明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本院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向追加的兩被告送達應訴手續,均沒有到達成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長廣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9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慶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常心怡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