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美方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方公司”)與被告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川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美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承録、茂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偉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美方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12民初4583號
判決日期:2020-09-27
法院: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美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惠豐花園B、C區商業外裝飾幕墻工程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4114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5月20日,以1510000元為基數的利息173733.89元;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8日,以3619234.4元為基數的利息170244.76元;自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31日以4041140元為基數的利息12005.55元,以及自2020年5月31日至實際支付之日以4041140元為基數,按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4、請求確認原告就其主張的工程款對案涉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4月20日,美方公司與茂川公司簽訂《惠豐花園B、C區商業外裝飾幕墻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美方公司承包茂川公司開發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區××鎮××路××花園××區商業外裝飾幕墻工程。合同簽訂后,美方公司依約進行設計施工。2016年下半年,由于茂川公司資金問題導致工程停工,至今未能復工。雙方確認,已完成部分應付款為2436005.6元、自2016年8月25日停工至2020年5月8日的腳手架措施費1605134.4元。該款經索要未果,原告呈訟。
茂川公司辯稱,不同意解除合同,涉案工程尚未履約完成,也未進行結算。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張的第二項訴訟請求,原告主張的工程款尚未與被告進行最終結算,原告主張工程款高于合同總價款,原告實際施工并未按全部工程量施工完畢。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張的第三項訴訟請求,雙方工程沒有進行最終結算,原告主張的基數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約定。不同意原告主張的第四項訴訟請求,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建設工程驗收合格6個月內才能主張優先受償權,涉案工程尚未竣工也尚未驗收,因此不同意優先受償權。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雙方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意見如下:
1、美方公司提交的《惠豐花園B、C區商業外裝飾幕墻工程承包合同》,茂川公司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2、美方公司提交的催款函,不能證明已經實際送達給茂川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
3、美方公司提交的完成工程量清單,可以證明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三方對美方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價款進行了確認,發包人雖未加蓋公章,但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4、美方公司提交的關于腳手架的函件、合同價外簽證審核單、合同價外清單、合同價外簽證單、腳手架租賃合同,證明因停工導致的腳手架租賃費。茂川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證明目的,認為證據上加蓋的是被告公司技術專用章,不是公章。美方公司提交的合同價外簽證審核單、合同價外清單、合同價外簽證單,有監理單位、茂川公司的項目經理簽字確認,關于腳手架的函件、腳手架租賃合同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5、美方公司提交的交接確認單,可以證明美方公司向茂川公司移交的涉案工程無質量問題,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6年4月20日,美方公司(乙方)與茂川公司(甲方)簽訂《惠豐花園B、C區商業外裝飾幕墻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美方公司承包茂川公司開發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區××鎮××路××花園××區商業外裝飾幕墻工程。工程范圍為石材幕墻、玻璃幕墻、鋁合金門窗及輕鋼龍骨玻璃雨棚的設計及施工,美方公司包工、包料、包機械設備等。合同預估價款3872860元,并對各單項工程單價做了約定。合同約定甲方指派王為民作為發包人的項目代表。付款方式為:工程完成50%并經甲方駐現場代表確認后支付已完成工程的70%,后每月進度款按當月已完成工程的70%支付,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交齊后結算,付至結算價款的90%,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年內支付5%,剩余5%質保期滿(質保期二年)后30日內無息退還質量保修金。合同簽訂后,美方公司于2016年7月2日開始施工。2016年8月25日,因茂川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美方公司停工。后美方公司、茂川公司、監理公司三方簽署《惠豐花園二期B、C區商業外裝飾幕墻完成工程量清單》,確認美方公司已完成工程價款為2436005.6元。另,因停工產生腳手架租賃費,美方公司、茂川公司、監理公司三方簽署《惠豐花園二期B、C區商業外裝飾幕墻工程合同造價外清單》、《惠豐花園二期B、C區商業外裝飾幕墻工程合同造價外簽證單》,確認自2016年8月25日停工至2019年5月20日產生腳手架租賃費1183228.8元,自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8日產生腳手架租賃費421905.6元,共計1605134.4元。2018年10月22日,三方對現場情況進行交接,確認美方公司將商業外裝飾幕墻現場移交茂川公司,現場無遺留質量問題。上述單據有茂川公司工作人員王為民、王文仲簽字,經詢問,王為民系茂川公司項目經理,也是本案涉訴合同約定的茂川公司指派的項目負責人,王文仲系茂川公司工程總監。
另,天津美方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天津美方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而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合同是否應當解除;美方公司主張的工程款、利息的訴請是否應當支持;美方公司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判決結果
一、天津美方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惠豐花園B、C區商業外裝飾幕墻工程承包合同》立即解除;
二、被告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美方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041140元,天津美方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價款,可以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被告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天津美方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計算方式:以1705204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自2016年8月26日起計算至2018年10月22日止;以2436005.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自2018年10月23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436005.6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欠款實際付清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天津美方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977元,減半收取計20988.5元,由原告天津美方建筑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424元,被告天津茂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956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志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劉丹丹
判決日期
20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