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反訴原告)、苗慶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起訴,本院受理后,被告反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歌,被告(反訴原告)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文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苗慶堂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與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苗慶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221民初1904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訴稱: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8529.4元及逾期利息70870.97元(2018年4月29日至2019年1月11日,本金為418529.4元,月息2%,利息為70870.97元,以后按照318529.4元繼續計算),本息合計389400.37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擔保費等訴訟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被告因建設安徽省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二期建設項目-臨泉縣第一標段工程需要,2017年2月6日與原告簽訂了外掛大理石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單價為每平方米340元(不含管理費、稅收增值稅),據實結算。施工過程中,因被告一直沒有按照約定支付進度款,直到2017年6月底完工。完工后被告項目經理苗慶堂2018年2月28日與原告項目負責人林玉杰進行結算,工程總款為1938529.4元,已付1520000元,下余418529.4元,并約定:兩個月內付清,如不付清每月利息3%。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直到2019年1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項目負責人林玉杰賬戶轉款100000元,尚欠318529.4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起訴,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辯稱:1、由于原告沒有將施工資料和結算資料報送給答辯人,所以雙方還沒有進行結算,苗慶堂不是公司財務人員,沒有權利代表公司與原告進行工程款結算,對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答辯人不予認可;2、答辯人已經支付工程進度款172萬元,而非原告主張的162萬元,原告漏列了2017年6月8日向其支付的10萬元;3、由于原告逾期完工,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違約金27萬元,答辯人就此提出反訴。
被告(反訴原告)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反訴稱:請求判令被反訴人支付違約金27萬元;反訴訴訟費由被反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反訴人因建設安徽省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二期建設項目臨泉縣第一標段工程需要,2017年2月6日與被反訴人簽訂了外掛大理石裝修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工期從2017年農歷正月十六—六月三十日(即公歷2017年2月12日-7月22日),超過一天罰款三千元。但是,工程至2017年10月20日才竣工驗收合格。被反訴人逾期完工90天,應向反訴人支付違約金27萬元。
原告(反訴被告)辯稱:1、雙方約定施工期限為165天,就是合同約定的五個半月,開始時間為2017年2月12日,結束時間為2017年7月27日,而非反訴狀中所稱的7月22日;2、該工程完工的時間為2017年6月底;3、2017年10月20日才竣工驗收合格,與被反訴人無關,不能據此認定被反訴人完成案涉工程的時間是2017年10月20日;4、違約金應有補償屬性而非處罰屬性,反訴人必須舉證出被反訴人逾期完工及逾期完工造成的損失,反訴才能得到支持;5、反訴人未按約定付款,違約在先,無權追究反訴人任何責任;6、依法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
被告苗慶堂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舉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被告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安徽省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二期建設項目臨泉縣第一標段工程,2017年2月6日被告與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簽訂了《外墻外掛大理石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被告承建工程的外墻大理石裝修單項工程。合同約定:建筑面積約計6000平方米,合同價計每平方米340元,結算時按實際展開面積計算;合同簽訂材料到場,外墻鋼龍骨完工后應付工程總款的20%。大理石材料安裝后應付工程總款的40%,工程完工后,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后付95%,余款5%在一年后一個月內付清;工期時間為2017年農歷正月十六--六月三十,工期5個半月,超過一天罰款三千元,提前一天獎勵一千元。承包方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蓋公章,承包負責人林玉杰在合同上簽名;發包方加蓋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省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項目臨泉縣第一標段技術資料專用章,被告苗慶堂在合同項目經理處簽字署名。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變更登記為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認可與原告簽訂上述合同并認同被告苗慶堂系被告公司內部員工、涉案項目負責人。合同簽訂后,原告進場施工。2017年10月20日2013-2017年棚戶區改造二期建設項目臨泉縣第一標段群樓工程經發包方臨泉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驗收合格。2018年2月28日涉案工程被告項目經理苗慶堂與原告結算,結算總工程款1938529.4元,扣除“5月3日付13萬元,5月9日付7萬元,6月5日付10萬元,6月14日付2萬元,6月16日經老苗手轉借20萬元,2018年2月14日轉張森30萬元,付林玉杰70萬元”下欠林玉杰418529.4元,苗慶堂出具“苗慶堂已核實下欠款418000元,兩個月內付清,如付不清每月利息3%”的條據。結算后,2019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0萬元。結算前2017年6月8日被告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曾向原告承包負責人林玉杰賬戶支付人民幣10萬元,銀行客戶回執附言:“底板石材”,結算時雙方未將此款從原告工程款中扣除。原告經營范圍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幕墻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18000元,利息70224元(以418000元為本金,以2%為月利率,自欠條履行期限屆滿第二日2018年4月29日計算至結算后被告支付100000元工程款之日2019年1月11日),本息合計388224元,以后利息以318000元為本金,以2%為月利率,自2019年1月12日計算至債務清償為止;
二、駁回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71元,財產保全費2470元,反訴費2675元,合計8716元,由被告國中城投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余文鳳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