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中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于2019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超,被告安徽中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與安徽中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221民初1900號
判決日期:2019-06-05
法院: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8400元及利息492元(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2月9日,月息0.5%,利息為492元,以后利息繼續計算至還清之日),總數98892元;2、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擔保費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因建設臨泉縣中泰錦城小區所需,與原告約定為其組織人員施工,施工完成后遲遲未付班組工資,2018年12月底經核算:張慶申班組工資為98400元,由被告公司加蓋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雙方約定十日內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推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起訴來院。
被告安徽中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不存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于法無據。被答辯人在訴狀中陳述與客觀事實不符,答辯人未與被答辯人簽訂過任何施工合同,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協議書》不是答辯人公司公章,答辯人對該《協議書》內容并不認可,答辯人不是簽訂該份合同的主體,答辯人不應承擔付款責任;2、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為:2015年被告因建設臨泉縣中泰錦城小區所需,于6月15日與原告簽訂《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由原告為被告所建工程臨泉縣中泰錦城3#、5#、11#、12#、9#樓電梯門干掛大理石。協議內容為“甲方王新龍乙方張慶申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工程內容:臨泉縣中泰錦城3#、5#、11#、12#、9#樓電梯門干掛大理石;……四、付款方式:單體工程安裝結束付單體工程總造價的80%,竣工驗收合格后兩月付單體工程總造價的20%。五、結算方式:按實體進行結算:……甲方王新龍(加蓋“安徽中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臨泉中泰錦城項目部”公章)乙方:張慶申(加蓋“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公章)2015年6月15日”。工程結束后,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進行結算,被告拖欠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張慶申班組工資98400元,雙方簽署《結算清單》一張,內容為“結算清單(張慶申班組農民工資)應付:750900元已付:652500元下欠應付:98400元大寫玖萬捌仟肆佰元正楊蘭臣(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并加蓋安徽中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2018年12月28日”。后原告索要無果,起訴來院。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根據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請,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中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98400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1月10日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臨泉縣玉杰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6元,由被告安徽中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大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尹振宇
判決日期
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