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聞廣志與被告朱松松、新沂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被告新沂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皖1202民初880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其異議。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皖12民轄終20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聞廣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冬亞、被告新沂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海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松松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聞廣志與朱松松、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202民初8809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聞廣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鋼筋款、水泥款合計8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付清時止);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被告新沂公司中標并施工2016亞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臨泉縣陶老鄉橋梁、涵閘、機井、土方工程,原告向工地供應鋼筋和水泥。2018年1月15日,經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鋼筋欠條》、《水泥欠條》各一份:因2016臨泉縣陶老鄉亞行項目新沂公司欠聞廣志鋼筋款468000元、水泥款360000元,朱松松在欠款人處簽名,被告加蓋新沂公司印章。后原告多次索要無果,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朱松松未有提供答辯狀及相關證據。
被告新沂公司庭審中辯稱,新沂公司與原告沒有簽訂過買賣鋼筋、水泥合同,沒有合同關系。原告提供的兩份欠條不是新沂公司出具的,欠條上的印章是偽造的,也不是新沂公司加蓋,對新沂公司沒有法律效力。朱松松不是新沂公司公司的項目負責人,也不是代理人,其行為的后果應自行承擔。原告請求新沂公司支付鋼筋、水泥款828000元及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新沂公司中標位于臨泉縣2016亞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臨泉縣橋梁、涵閘、機井、土方工程。被告新沂公司中標后,將工程轉包給阜陽正興建筑公司,阜陽正興建筑公司又將該工程中的橋梁、機井工程分包給被告朱松松,未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自2016年12月份開始,被告朱松松聯系原告聞廣志,讓原告向其承包的工地送鋼筋和水泥,并約定鋼筋按噸數計算,水泥按車次數計算。2018年1月15日,原告聞廣志與被告朱松松進行結算,被告朱松松向原告聞廣志出具欠條兩份,其內容為:“欠條因2016臨泉縣陶老鄉亞行項目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欠聞廣志鋼筋款肆拾陸萬捌仟元整468000元欠款人:朱松松2018.1.15”、“欠條因2016臨泉縣陶老鄉亞行項目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欠聞廣志水泥款叁拾陸萬元整(360000)欠款人:朱松松2018.1.15”,被告朱松松在其名字與落款日期之間寫有“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字樣。第二日,被告朱松松到臨泉縣辦理事情,需要使用公章,阜陽正興建筑公司將在其公司處帶有“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交給了被告朱松松。被告朱松松順手在其向原告聞廣志出具的兩份欠條上加蓋上述公章。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訴至本院。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新沂公司申請對原告提供的兩份欠條上的“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字樣公章與其公司在新沂市公安局備案登記的公章是否一致進行鑒定;原告聞廣志申請對其提供的兩份欠條上的“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字樣公章與其提供的《亞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臨泉縣橋梁、涵閘、機井、土方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以及臨泉縣農業綜合開發局檔案材料中的“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字樣的公章是否一致進行鑒定。受本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金陵司法鑒定所[2020]文鑒字第143號《文件檢驗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兩份欠條上的“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字樣的公章與被告新沂公司備案登記的公章不一致;與《亞行貸款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臨泉縣橋梁、涵閘、機井、土方工程結算審核報告》中的“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字樣公章一致;傾向性認為與臨泉縣農業綜合開發局檔案材料中的“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字樣的公章一致。被告新沂公司支付鑒定費8610元,原告聞廣志支付鑒定費8610元。
另查明,被告新沂公司因阜陽正興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進偽造其公司公章,已向太和縣公安局提出控告。該局已于2020年1月24日作出太公(宮)立字(2020)181號立案決定書,決定對李進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偵查中。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欠條、《結算審核報告》、《文件檢驗鑒定意見書》、《立案決定書》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朱松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聞廣志貨款82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履行完畢時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聞廣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80元,減半收取6040元,由被告朱松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占偉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王倩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