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臨泉縣黃嶺鎮(zhèn)前洼村利紅建材銷售門市部(以下簡稱利紅門市部)與被告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緣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20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利紅門市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長格,被告天緣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海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臨泉縣黃嶺鎮(zhèn)前洼村利紅建材銷售門市部與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221民初2511號
判決日期:2021-04-09
法院:臨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利紅門市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償還水泥款252636.8元及違約金80000元,合計332636.8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8年中標臨泉縣高標準農田建設施工項目工程。工程地點位于臨泉縣轄區(qū)。2018年7月16日,原告和被告及被告的分公司宣城分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銷水泥,交付方式為原告把水泥運輸?shù)奖桓媸┕すさ亍T摵贤€詳細約定了付款方式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雙方的約定及時供銷水泥。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先款后貨的方式,但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因被告急需水泥,在該公司沒有先付貨款的情況下,原告仍按照被告的需求供貨至指定地點。后經結算原告給被告共計送貨702636.80元,二被告已支付貨款450000元,尚欠252636.8元。經原告多次追要無果。綜上,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違反誠信原則不支付余款已違反合同法等規(guī)定。為維護原告合法權利,特依法訴訟。
被告天緣公司辯稱,1.明確約定的水泥每噸的單價是430元;2.證人證言中26000元剩余部分折抵了被告的貨款;3.原告所稱的價款是未經結算的價格,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jù);4.雙方至今未進行結算,被告是否欠原告水泥款不清楚,原告主張違約金沒有依據(jù)。
原告利紅門市部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jù)有:門市部營業(yè)執(zhí)照及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購銷合同一份,天緣公司領料單42張,被告天緣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有:天緣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復印件一份,購銷合同書復印件一份,農業(yè)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一份、收條復印件一份、建設銀行客戶回單復印件二份,證人陶某證言。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被告中標臨泉縣高標準農田建設施工項目工程,工程地點位于臨泉縣轄區(qū)。2018年7月16日,原告和被告及被告的分公司宣城分公司簽訂了水泥購銷合同。合同約定水泥單價為隨行就市,每噸43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利紅門市部依約陸續(xù)向天緣公司提供水泥。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10月6日期間,原告利紅門市部向被告天緣公司中標工地運送水泥42次共計運送#325#型號水泥978.9噸,#425#型號水泥527.94噸,共計1506.84噸。雙方未結算,被告天緣公司共計向原告支付貨款450000元,因剩余貨款被告未及時結算支付,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臨泉縣黃嶺鎮(zhèn)前洼村利紅建材銷售門市部貨款250735.2元;
二、駁回原告利紅門市部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90元,減半收取3145元,保全費2183元,共計5328元,由原告臨泉縣黃嶺鎮(zhèn)前洼村利紅建材銷售門市部負擔1279元,由被告新沂市天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04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子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小閣
書記員趙雯慧
判決日期
2021-04-09